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集资诈骗罪的修改要特别引起企业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等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注意。
修订后的集资诈骗罪把金融诈骗中的“单位犯罪”条款单列在该罪名作为单独一款,意味着集资诈骗的单位责任人刑责认定出现了极端情况:一旦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其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无论是否参与具体犯罪或是否有证据证实,都将被判刑。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还会被并处罚金。
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了解什么是集资诈骗,在融资过程中严格进行风险控制,避免触犯集资诈骗罪而蒙受牢狱之灾。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单说就是吸收存款后就没想着要还。
因此,集资诈骗10万元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从而入刑,远低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的追诉标准。
那么,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法律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如果是自然人,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如果是单位的,只要被公诉机关认定为单位犯罪,那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无论是否参与具体犯罪或是否有证据证实,都将被定罪处罚。
因此,单位企业负责人一定要注意,一旦涉嫌非法集资罪,要聘请律师从责任人涉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方面进行辩护,力争脱罪。
如果被追诉的,也要尽量及时归还受害人集资款,以便争取减免处罚。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