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从犯是否均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质属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但并非组织卖淫罪的所有从犯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不能把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明确协助组织卖淫罪仅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而非所有的从犯。
虽然在刑法理论上看,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
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
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仍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同时依法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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