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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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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表决通过

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结构

条例共9章60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亮点

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入法

条例在总则和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01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02

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03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男女平等评估。

04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公益宣传。

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强化特殊保护

在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体系方面

新增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等妇女特殊生理时期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

新增为适龄女性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

在促进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活动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条例还针对数字化转型发展提出,要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综合应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数字化建设。

在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

禁止侵犯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

在城市更新、推进新城等重点区域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特别在性骚扰防范方面,分别从防范性骚扰制度、学校防范性骚扰、单位防范性骚扰和公共场所防范性骚扰四个方面提出相关规定。

聚焦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回应当前新问题、新情况、新需求

条例在全国率先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01

推动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两癌”筛查服务。

02

积极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03

互联网企业平台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关注贫困妇女、农村妇女等弱势女性群体保障,解决妇女群众急难愁盼

条例多措并举,从健康体检、职业培训、就业援助、救济措施等方面强化女性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01

设立“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章节,细化困难妇女救济措施,完善控告检举、妇联维权、公益诉讼、救助帮扶、心理服务等多种救济帮扶形式。

02

强化就业创业支持,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发放妇女创业专项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扶持和帮助生活困难女性就业。

03

强化身体健康服务,明确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定期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

04

针对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现象,完善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重大财产权益决定决议的程序性规定,重点保障妇女自主落户权益、土地山林承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等重大财产权益。

创新举措完善生育支持和保障,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同时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负担,条例增加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

01

应对突发事件和开展社会救助时,应当优先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的合法权益,做好女性卫生用品以及母婴用品等方面的保障。

02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婚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相关待遇。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03

规定培育新型婚育文化,促进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04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三岁以下婴幼儿。鼓励社区、用人单位、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托育服务。

此外,为体现福建对台特色,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在闽女台胞加入当地妇女组织;鼓励闽台妇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深化融合发展。

来源:闽姐姐

一审:陈素玲

二审:黄新珠

三审:黄守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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