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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六一 | 宁夏高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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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兴旺发达。近年来,宁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两项基本工作为抓手,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审判职责,携手政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宁夏高院从全区法院办理的案件中筛选出一批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关心、具有价值引领示范意义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向全社会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典型案例目录

一、小涵申请司法救助案

——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人身侵权案件,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二、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可依法撤销父母监护权

三、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案

——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网络打赏行为无效

四、侵犯未成年人名誉权案

——未成年人名誉应当严加保护

五、校园欺凌同学案

——校园欺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能动司法悉心守护成长

六、未成年人请求服务机构退还服务费案

——未成年人未实际享受服务的,服务机构应退还下剩服务费

七、小欢放火案

——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案例一

小涵申请司法救助案

——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人身侵权案件,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某天,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小涵相撞,造成小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小涵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实施“右下肢截肢残端开放性损伤扩创”等手术,花费高额医疗费。小涵右下肢损伤评定为六级伤残、骨盆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会阴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法院判决杨某赔付小涵各项损失34万余元,因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大部分赔偿款未支付到位。小涵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查该案期间发现,小涵系未成年人,其父亲靠打零工维系生活,工资收入不稳定且微薄,其母亲没有工作,家中还有一妹妹,一家人租房居住,小涵因高位截肢,每年需要更换假肢,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法院认为,小涵因交通事故导致右下肢截肢,其家庭陷入困境,案件执行过程中也未能获得有效赔偿,其申请司法救助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应予救助。遂决定给予小涵司法救助金65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积极延伸司法救助职能,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力度,不断推进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和完善,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人身侵权类案件,不仅给未成年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侵害,还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又因为侵权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获得有效赔偿,致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陷入急迫困境。对此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主动甄别,积极了解该未成年人家庭困难情况,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救助金额,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未成年人身边,帮助该未成年人从困难中走出来,重新点燃生活的希望,让他们在司法案件中真切地感受到国家的温情与司法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可依法撤销父母监护权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周某和王某收养一子小文(化名)。2019年至2021年8月,周某在其家中经常对小文实施殴打,进行虐待,致小文身上多处受伤。周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提起公诉。同时,王某在饲料厂上班,不具备经常性、无间断照顾小文的条件。2021年8月起,某县民政局委托社会福利院代为抚养小文。2023年10月,某县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小文监护权问题,小文养父王某同意将小文监护权变更至村民委员会。后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周某、王某对小文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村民委员会为小文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监护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本案中,周某、王某收养小文,系小文的实际监护人。周某因涉嫌虐待罪已经被提起公诉,周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故应撤销其对小文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王某也当庭陈述同意撤销自己对小文的监护人资格。某县民政局委托社会福利院代为抚养小文,现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周某、王某监护人资格,主体适格,且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家是温暖的港湾,也是感情的归宿,是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未成年人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后盾。本案撤销监护权的启动,是在多部门的联合调查、齐抓共管下,由村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及时作出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为小文重新开启良好生活环境。当前,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屡有发生,人民法院将始终贯彻“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发挥履职作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父母家庭的守护,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积极作为,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三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案

——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网络打赏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小江(化名)系未成年人,由于父母工作繁忙,其一直与姥姥王某共同生活。2022年6月,小江使用其姥姥的身份证注册了微信号用于网络课程打卡。疫情期间小江偶然通过网络搜索到某个提供陪聊服务的网络平台,遂使用王某的微信号注册会员并充值了陪聊服务,陆续向该平台充值20余万元,王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小江法定代理人起诉平台公司,要求返还小江打赏的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平台充值的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且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属无效行为,遂判决平台公司返还打赏的款项。

【典型意义】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作为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尤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关注。未成年人好奇心强,面对网络上的繁杂信息缺乏辨别能力,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多陪伴关心未成年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及监督,加强对银行账户、网络账户的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成熟的技术、严密的措施,设置针对未成年人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社会、学校也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使用网络,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案例四

侵犯未成年人名誉权案

——未成年人名誉应当严加保护

【基本案情】

小佳(化名)系未成年人。2022年8月胡某在微信上向黄某发送“小佳被人睡了”之类具有人身侮辱性质的信息,该信息扩散后柳某和王某相继在微信上继续传播。后该信息被小佳看到,内心恐惧不愿见人,其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小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信息传播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胡某、黄某、柳某和王某明知发送的信息有损小佳名誉,依然向案外人发送,致使小佳周围的同学、朋友知晓该信息后与其拉远距离,造成小佳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小佳的名誉权,对于小佳要求胡某、黄某、柳某和王某四人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信息传播范围、造成影响大小酌定四人向小佳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法院责令家长履行好教育职责,引导未成年子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错误行为,督促未成年子女积极改正错误,向上向善。并寄语小佳监护人做好小佳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其早日解除精神压力,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典型意义】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纠纷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正处于发育阶段,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影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人,他们对信息的辨识、筛选能力较低,容易受到误导,依据片面信息对他人产生负面评价,甚至可能引发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等。对本案名誉权纠纷的处理,不仅可以引导未成年人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增强自信心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更能通过教育,让未成年人明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随意散播网络谣言。有效预防类似现象再次发生,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例五

校园欺凌同学案

——欺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能动履职悉心守护成长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某日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张照片,展示其与同学小丽(化名)一起玩耍的情景。数日后,小丽及其同学共五人殴打小美,要求小美为发朋友圈照片进行道歉,小美不从,遂被要求以鞠躬、磕头等方式道歉。小美回家后,感觉头晕目眩,浑身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就医,被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此后,小美出现精神恍惚,夜间多次噩梦惊醒等症状,后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小美遂起诉要求小丽等五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该案受理后,法官通过翻阅卷宗得知该案件涉及多名未成年人,且原告小美的病情较为特殊,遂向其监护人详细了解案情和病情。同时,法官还调取了公安机关关于这起案件的所有案卷材料,与当事人所在学校核实相关情况,并主动联系人民检察院,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为小美进行了专业的心理疏导。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开庭前,法官先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于是主持调解。调解期间法官重点对涉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各被告深刻认识自身过错。通过“面对面”释法析理,以及“背对背”调解的方式,最终,小美的监护人考虑到各被告的家庭情况及诚恳认错的态度,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和人身权益的案件。法院通过案件监管、实时跟踪、多部门联合、积极调解并督促履行等措施,充分发挥能动履职司法理念,保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案件时,应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摆在首位,切实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小美因校园欺凌遭受了重大精神创伤,对其今后的学习、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相比一般侵权案件,其作为未成年人所受的精神创伤更为严重。案件调解过程中,在征得小美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联系检察院共同为小花开展专业的心理疏导,后续又根据小花心理疏导情况争取到连续半年免费专业心理咨询及社工定期回访的机会。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法院引导其加强自身遵法、守法、学法意识,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子女道德品质、文化修养、行为习惯、法治观念等方面的培养、引导和影响。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引导侵权人加大精神损害赔偿力度,督促案件实际履行,保证受害未成年人及时获得赔偿,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

未成年人请求服务机构退还服务费案

——未成年人因意志外原因不能继续享受服务的,服务机构应退还下剩服务费

【基本案情】

小艺因意外受伤,其母亲苏某为帮助小艺尽快康复,代理小艺与某健身工作室签订《康复协议》,并支付康复费2万余元。小艺在健身工作室参加过部分拉伸和康复课程,因继续就医诊疗需要无法参加康复课程。后苏某与某健身工作室协商退还剩余课程服务费未果,诉至法院,认为某健身工作室提供的康复服务属医疗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健身工作室不属于医疗机构,无证据反映健身工作室谎称具有医疗资质,不能证明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但鉴于小艺因接受治疗无法实际享受剩余课程服务,且合同就未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形进行了约定,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健身工作室应当据实退还其剩余课程服务费。

【典型意义】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对于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应当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司法保护。本案虽为服务合同纠纷,且经审理认定健身工作室经营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小艺系因意志外原因无法继续接受课程服务,但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判令健身工作室据实退还剩余课程服务费,并在判决中对小艺给予安慰和鼓励。本案的妥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照顾和倾斜保护。

案例七

小欢放火案

——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日晚,小欢(化名)下晚自习后回到宿舍,因对当天的考试有厌烦情绪,遂产生烧毁试卷的想法。次日凌晨时许,小欢从宿舍到教学楼教师办公室内,将临窗桌面上的一沓作业本用打火机点燃,火势引燃了窗帘。小欢故意放火造成学校电脑、桌椅、摄像头等物品损毁,被损毁物品价值近1万元。经鉴定,小欢在实施放火行为时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欢明知纵火可能带来的危险,故意焚烧学校教师办公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小欢自小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其父亲常年酗酒,对小欢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缺乏关心,加之小欢患有癫痫,无法适应学校寄宿生活,产生心理障碍。在查清小欢家庭境况及成长经历后,法官本着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依法对小欢适用缓刑,耐心给其做思想教育工作,对其父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要求积极履行法定代理人职责,帮助小欢重树信心,重新做人。

内容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技术编辑:曾杰

责任编辑:于芸霞

审核:马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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