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午,在第74个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宜宾中院召开“笋尖尖”宜法少审品牌新闻发布会,市中院刑一庭向公众及媒体介绍“笋尖尖”宜法少审品牌创建理念、品牌内涵和IP形象,市中院民一庭通报“以法为盾 护‘未’成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其通报宜宾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笋尖尖”宜法少审品牌发布会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领导同志出席,也邀请了人民法治网、四川法治报、宜宾市融媒体中心的媒体记者到现场报道。“笋尖尖”宜法少审品牌发布后,市法院副院长赵良剑与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肖莉举行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协作授牌仪式,授予笋尖尖未成年人保护法官工作室、宜宾市妇女儿童维权站示范点。
会后,市法院举行“笋尖尖”大手牵小手法治助成长法院开放日活动,翠屏区法院、长宁县法院分别开展“笋尖尖”团队送法进校园和模拟法庭活动。
接下来,就让我们今天的主角——“笋尖尖”宜法少审品牌闪亮登场!
品牌内涵
“蜀南竹海、竹韵宜宾”,宜宾拥有蕴含深厚的“竹文化”,品牌取名“笋尖尖”则是从中而来。笋,竹萌也,“笋尖尖”意指春笋破土而出、尖角初萌向碧空的状态,代表着奋发进取的生命力,象征着蓬勃向上的未成年人。笋未曾出土而先自有节,拔节而生即为竹,“笋尖尖”品牌即以“向阳笋芽、拔节成长”为理念,意蕴小笋芽破土而生、坚韧不屈的精神品质和步步高升的美好祝福。
品牌logo及IP形象
“笋尖尖”宜法少审品牌logo由汉字“笋尖尖”及卡通IP形象组成,通过直白简洁的文字图形组合,直截了当的表达出宜法少审的品牌名和IP形象,既生动又一目了然。“尖”字由“小”字和“大”字组成,“小”指代未成年人,“大”则指代成年人,“大”托举着“小”,就像成年人温暖有力的臂膀将未成年人向上高高托起。
“笋保保”和“笋尖尖”是“笋尖尖”宜法少审品牌的两个IP形象。
“笋保保”头部是棕黄色的笋壳,身着法袍,左手怀揣法典,右手执法槌,代表着法官的形象。在四川方言里,“保保”是晚辈对干亲的昵称,同时意指保护爱惜的意思,穿着法袍的“笋保保”,代表着法院干警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呵护。
(笋保保IP形象)
“笋尖尖”是青葱嫩绿、清新水灵的竹笋芽儿,代表着活泼可爱、充满生机与朝气的广大未成年人。
(笋尖尖IP形象)
文创周边产品
近年来,宜宾中院紧扣“树优赋能、提质增效”的工作思路,以少审文化建设引领司法理念现代化,以特色品牌培育助推少审工作高质量发展,打造“笋尖尖”宜法少审品牌。立足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以积极履职助推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品牌+团队”双轮驱动,夯实未成年人保护阵地
一是释放品牌效能。以“向阳笋芽,拔节成长”为理念,依托宜宾特有“竹文化”,打造“笋尖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开展“一院一特色”品牌创建,推出卡通IP、品牌logo及系列文创产品,设立笋尖尖未成年人保护法官工作室。各基层法院纷纷设立“继叙爱”“满天星”“牵牛花”等特色未保品牌,构建“1+N”品牌集群,打造集犯罪预防、司法保护、法治宣传、心理辅导等工作于一体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阵地平台。
二是培优未保力量。印发《关于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团队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方案》,整合审判力量,组建跨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门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宣教团队、帮扶团队,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延伸审判触角,凝聚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
“打击+救助”双向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高压严打“不动摇”。近三年,宜宾法院共审结性侵、绑架、伤害、遗弃、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95件653人,判决23名被告人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依法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13人,依法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宾馆、酒店等失职主体提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诉讼案件7件。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带头办理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释放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烈信号。
二是教育挽救“促新生”。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大力推行“圆桌审判”方式,严格执行涉未成年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等要求,近三年来,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97人,指定援助律师241人,开展判后回访119人次,助力65名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学校+家庭”双轨并行,筑牢未成年人关爱屏障
一是院校携手,协同育人。与教育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关爱青少年暨送法进校园工作联系机制》《“百名法官进百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法治副校(园)长聘任和管理方案》,选派237名法院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与辖区中、小学联手共建法治教育基地暨巡回审判点,组织800余人次实地参观,利用开学季、寒暑假开展“模拟庭审”“开学第一课”等活动300余场次,发送“法治安全信”23封,助力提升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为爱发“令”,家教有“法”。依法对132名“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20余份,在19件离婚、抚养、探望权等纠纷案件中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卡)”38份。不断完善家事审判服务机制,与妇联等部门会签《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家有阳光”家庭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共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调中心,促推家庭教育指导阵地建设。
“司法+社会”双维联动,共护未成年人向阳成长
一是撑起解危纾困“暖心伞”。联合公安、检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四个一”联合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广泛开展心理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近三年来,共计对42名未成年被害人启动心理干预治疗,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5份,依法为未成年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共计37万余元。
二是服务社会治理“大格局”。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大文章”,主动向相关单位发送“规范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的询问和强制报告义务”、“加强未成年人禁入娱乐场所管理”等司法建议104条,助推重点场所性侵未成年人案发率下降约30%。聚焦基层群众、医疗人员等社会群体开展“集中宣传月”、“送法进卫健”活动,打通普法宣传“最后一公里”,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在“医”线落实。与公安、检察、民政、妇联等开展“防性侵”、“防电信诈骗”、“防校园欺凌”联合宣传36次,营造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未成年人保护案例
案例一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王某某。起初二人感情尚好,家庭生活也幸福美满。2019年,王某因一念之差,犯了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日常生活中,王某性格急躁,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及孩子教育问题与张某争吵,有时甚至在家发脾气砸东西。2022年3月,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离婚。
裁判结果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询问调查,并到当地社区进行走访,认为双方不能有效沟通是家庭矛盾的主要根源。为了给双方一个修复的机会,也为了让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法院依法判决二人不离婚。
针对王某在家庭生活中对王某某的不当教育,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王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责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并向其赠送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册。
同时,为了有效的督促王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还主动对接了王某的社区矫正机关,将本案作为个案进行跟踪服务,与社区矫正人员共同从思想上、法律上为王某提供帮助。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案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我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截止目前,我市两级法院依法对132名“失职监护人”共计发出家庭教育令12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发布本案例,旨在提醒广大家长,《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希望广大家长认真学习这部重要法律,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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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黄某(男,4岁),其2岁时爸爸与奶奶外出务工,妈妈回了娘家,黄某留在老家随爷爷黄某1生活,时常被爷爷以殴打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导致黄某长期全身伤痕累累,旧伤未好添新伤。黄某的父亲黄某2春节返乡发现后代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当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1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书送达后,法官对黄某1进行了批评教育,黄某1也认识到打骂孙子的行为是错误的,承诺今后会控制情绪,不再实施暴力。同时人民法院还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向当地派出所和社区建议对黄某家庭进行不定期回访,确保黄某不再遭受家庭暴力。同时向黄某的父母建议尽量将孩子带到身边亲自抚养教育,如果必须让孩子的爷爷照顾,也应当定期了解小孩的生活情况,随时关心关注小孩的身心健康需求,不得将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直接“甩锅”给老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留守儿童长期遭受爷爷“棍棒教育”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现农村普遍存在父母外出务工期间,将年幼子女留下由老人代为照顾,而爷爷奶奶认为打骂孙子天经地义的事情时有发生,为避免留守儿童在父母教育与关爱缺失的情况下,身陷不安全因素之中,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建立留守儿童帮扶联动机制,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快速为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亮起“法律利剑”,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自2022年8月1日《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施行以来,全市法院共计发出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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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涂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涂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涂某。婚后,涂某某与李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其儿子涂某在涂某某父母家中生活。后因李某某探视、看望儿子事宜发生了数次严重的肢体冲突,并报警近十次。李某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李某某以与涂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涂某某与李某某作为夫妻,本应互相尊重、相濡以沫、相互理解、信任、宽容,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家庭矛盾发展至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也难以维系,后判决:一、准许李某某与涂某某离婚;二、李某某与涂某某的婚生子涂某随李某某生活。涂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涂某当月抚养费1500元至涂某年满18周岁时止;涂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可以探望涂某并带走照顾一天,李某某予以配合。
涂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判决小孩随男方涂某某生活,经过二审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男方涂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定书的同时送达了《关爱未成人提示卡》,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了《关爱未成人提示卡》的内容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
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为人民司法,强化诉源治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出台了《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旨在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有机衔接,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提示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妥善处理好抚养权、探望、抚养费等问题,将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推动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截止目前,全市共计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提示函共计3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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