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到昌宁县卡斯镇巡回审判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卡斯镇政府、部分乡直单位干部职工现场旁听整个庭审过程,卡斯镇11个村(社区)群众在各村视频会议室同步观看庭审实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轻型货车从卡斯镇返回家中,途中撞到他人摆放在家门口的物品,后该物品所有人电话报警,民警到被告人陆某某家中将其查获。
2023年12月1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卡斯镇农贸市场,顶撞到某住户停放在楼下的货车,被告人罗某某驾车离开现场,该住户随即电话报警。民警前往现场处置过程中,遇到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辆正在行驶,于是要求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罗某某仍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后因车辆燃料耗尽而被迫停车,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查获。
2024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卡斯镇辖区内某公路上行驶时,与他人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赵某某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3名被告人的罪行及各种从重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法庭当庭作出宣判,分别判处陆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500元;判处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公安机关在现场依法对3名被告人执行逮捕,并送看守所羁押。
庭审结束后,昌宁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现场开展法庭教育。结合刚宣判的3个案件现场说法,就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酒驾、醉驾的定义,酒驾、醉驾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后果及保险公司赔偿等问题向旁听人员进行详细的讲解。同时,呼吁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要以案为鉴,树立法律底线思维,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侥幸心理,加强自我约束,珍爱生命、安全出行,共创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辉乃旭 杨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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