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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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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青海频道

人民网西宁5月25日电 (记者杨启红)5月22日至24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青海省情实际制定,其出台实施将为推动青海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重要积极作用。《条例》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图

《条例》主要包括总则、生态安全保障、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生态文化保护弘扬、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十一个章节。《条例》在青海如何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如何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如何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键性问题方面作出了更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举措。

青海作为青藏高原重要核心区域,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被誉为“三江之源”“中华水塔”,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无可替代的战略地位,生态地位特殊而重要,生态责任重大而艰巨。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


黄河汇聚千流奔涌向东。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近年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聚焦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以“人大主导+政府协作+工作专班”模式,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立法。聚焦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废旧立新出台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修改完善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围绕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创制性出台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积极参与国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做好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国家立法征求意见工作,提出70余条意见建议,为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持续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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