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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世纪前,法国国内几乎所有的机构都受益于1648年改革,圣路易院集会是司法系统内机构间联合的最显著标志,然而随后王室法庭又回归到旧有的独立和敌对模式。除此之外,在省高等法院和巴黎高等法院及省高等法院之间联合较少。
各反抗势力间的隔阂
1648年,出于对王室政府共同的不满,巴黎审计署、大参事会、税务法庭和高等法院联合召集圣路易院集会,并提出国家改革的二十七条方案。
在1649年王室对四大法庭下达迁出命令后,审计署和税务法庭决定同巴黎高等法院留守巴黎;随后王室宣布巴黎高等法院是反叛机构,财政法庭再次与巴黎高等法院同一阵营,抵制王室的判决。
然而,权力交叉重叠的现实,使巴黎各个机构之间在捍卫自身权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甚至敌对,因而在与王室的冲突中,对联合持审慎态度,圣路易院集会及巴黎之围的联合是十分脆弱的:尤其在涉及财政的议题上,巴黎高等法院与财税法庭矛盾凸显。
圣路易院改革中,高等法院也曾坚持审计署和税务法庭曾经注册的税负法令无效,宣称只有在巴黎高等法院核实后才有效。
这激怒了这两大财政法庭,事后尽管巴黎高等法院以安插审计署和税务法庭代表参加与王室政府和谈的形式尝试安抚这两大机构,但嫌隙已生。
同样,大法庭也因高等法院拒绝其成员加入调查王室财政的公正庭而恼怒,巴黎高等法院宜称大参事会对国家借贷没有司法管辖权。
1648年夏的圣路易院改革中,凸显了四大王室法庭关于司法权限的争论,这一分歧成为摧毁这些官僚机构短暂联合的潜在因素。1648年晚期,迫于王室压力又不愿向巴黎高等法院寻求帮助,税务法院和审计署就圣路易原改革的部分财税条款与王室达成妥协。
此时,巴黎高等法院也以不愿干涉其内部事务为由,在与之交涉的时候,往往仅讨论改革方案的实施,而避开重新召集圣路易院集会的话题。
由此看来,巴黎高等法院维护的是国家改革,而远非代表联合的圣路易院集会本身。1649年初的巴黎之围事件中,高等法院始终以留守阵营领导者自居。
审计署和税务法庭始终居于咨询地位而远非决策者,招致财政法庭的不服,因此与高等法院的联合也十分脆弱。从巴黎的王室法庭来看,由于司法权限的争端阻碍了他们进一步的联合行动。
省高等法院之间及其与巴黎高等法院之间既有地理因素的阻隔,更有司法辖区对各自权限的限制-各自在辖区内均为最高司法机构,因而为避免争端,在实践中形成互不干涉原则,这一原则正是阻碍联合的关键因素。
尽管各省司法机构对王室政府怀有不满,但是高等法院系统内部联合也较少,往往只是口头表达支持或同情,最大限度的支持也仅仅局限于向王室谏诤。
直到1649年,地方高等法院才开始逐渐向巴黎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仅仅涉及其自身事务,没有站在司法系统的高度上商议对抗王室政府。
1649年,艾克斯和鲁昂高等法院向巴黎求助,请求帮助抵制王室政府在当地创立季度法庭:1650年波尔多高等法院要求抵制总督的暴政和监察官的重设,因为这违背了1648年改革对监察官的取缔。
即便是这些有限的上诉,也是省高等法院与王室阵营协商、斗争无果之后的无奈之举。而巴黎高等法院在处理与省高等法院关系的问题上较为保守。
就上诉而言,巴黎高等法院也不太愿意卷入地方纷争,尤其像艾克斯、鲁昂高等法院涉及到取缔新法庭的内部事务。
在经过漫长的庭内争论后,1650年巴黎高等法院也仅仅只是向国王提出谏诤,建议取缔新官职;对于波尔多高等法院,即使巴黎高等法院派出代表团,也只是在纷争中保持中立。
此外,尽管圣路易院二十七条改革关照了省高等法院的利益,但从未考虑将省高等法院代表纳入圣路易院。
省高等法院的表态
同样,省高等法院对于巴黎高等法院的呼吁也回应冷淡。除艾克斯、鲁昂和波尔多外,多数法庭并对注册改革最终文本一一王室 10月宣言反响平平,多延迟至运动后注册甚至放弃注册。
福隆德运动期间,以高等法院系统核心自居的巴黎高等法院,只有在巴黎王室之围的极端情况下,才会向省高等法院寻求帮助。巴黎高等法院向省高等法院颁布公告,要求抵制王室政府,共同驱逐马扎然。
省高等法院的回应较为模糊,只有波尔多和图卢兹响应巴黎高等法院。艾克斯、鲁昂、雷恩则较为保守地回应:艾克斯高等法院致信路易十四,询问国王对马扎然的态度;鲁昂和雷恩高等法院只是上书一道谏诤要求清除马扎然。
巴黎高等法院对基层法庭的呼应更加罕见。只是与其辖区内的基层法庭有往来联系。巴黎之围时,并没有对其他省高等法院辖区内基层法庭下达传令。
1648年3月,王室政府对基层法庭官职税予以延缓。直到四月,同样糟糕的局面蔓延到巴黎最高等法院庭,巴黎高等法院才采取行动。地方省份的高等法院和财政法庭同样鲜有合作,高等法院常常因司法权被财政法庭剥夺而提出抗议。
艾克斯高等法院在与政府大臣比希协商时,明确抗议其庭内有争议案件被移交至王室法庭审理,如盐税法案曾被移交到普罗旺斯省外的韦耶纳税务法庭和艾克斯审计署。
这些机构均着眼于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议题。一旦王室政府及其代理人对它们施以一定的物质利益,它们的反抗便会走向低迷。恢复官职税后,大参事会立即倒向王室政府阵营。
1648年末,摄政许诺将税务法庭官员派遣为王室政府的地方代理人,这一职位类似于被取缔的监察官,收到橄榄枝的税务法庭随即对10月宣言的改革文本作出修改。而巴黎高等法院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被深深地卷入到与王室政府的持久冲突中。
由此看来,福隆德运动时期的司法机构在不同层面立场各异。在同一法院内,个人的立场可能会受到利益因素、政治理念、及亲族附庸关系的影响,利益受损是法官走向反抗的直接动因,职能利益依附于王室的官员,则多为王室政府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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