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吴某巍(另案处理)以“套路贷”的非法手段向徐某出借资金,并以徐某父母的房产办理了抵押公证手续。后吴某巍安排手下人员进行软暴力催收,徐某被迫向吴某巍偿还了全部借款并支付了高额利息、罚息等费用,但吴某巍并未解除抵押手续,并以此逼迫徐某再交8万元,徐某无力交纳。2016年3月16日,吴某巍利用手中空白借款合同编造徐某借款15万元的事实,安排其员工被告人陆某到法院起诉徐某偿还15万元本金和4万元利息,共计19万元,并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了徐某父母的房产。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在明知吴某巍利用“套路贷”签订的空白合同伪造借款合同虚构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仍以该伪造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对陆某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说案:“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合力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向全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司法机关不会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捍卫了司法形象,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正气。
本案来自大连中院,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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