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
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权力的象征。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就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和终审的判决、裁定。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治的权威。
但是,长期以来,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在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者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屡屡发生。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用三年时间在 2019年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但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进程中,仍需依法严厉打击屡禁不止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第三百一十三条立法解释》)对《刑法》第313条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这对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从立法上加大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的力度,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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