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4月15日,是我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安教育日”至今已有9年了。设立“国安教育日”,旨在增强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每年“国安教育日”期间,国家安全机关都会公布一批已破获的境内外间谍案件。据《中国青年报》消息,今年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中,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朱某某,为了捞取个人经济利益,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以 “合作”为名,窃取我国杂交水稻亲本种子及制种技术的案件尤为引人注目。
大家知道,粮食安全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西方世界曾经预言我们中国人无法解决自己的吃饭问题。但是,75周年的新中国发展史却狠狠地打了西方人的脸,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仅解决了本国人民的吃饭问题,而且中国科学家独立自主培育出的高产优质杂交水稻,为解决世界粮食短缺作出了重要贡献。正是这一举世瞩目的科研成果,引来了境外某国的觊觎。为了得到相关技术,他们贪婪地盯上了国内唯利是图的小人。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朱某某,在某国间谍机构的利诱下,与境外间谍机构以“合作制种”的名义,先后将5种我国禁止出口的优质亲本稻种,经过精心伪装后,售卖给国外间谍机构。当然,朱某某这种出卖国家利益,威胁我国粮食安全的行为也没有好下场。2024年1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对朱某某的这个判决,网民们认为判得太轻了。很多网民认为,对于这种出卖国家利益的间谍应该严厉打击,处以重刑。从爱国情感上说,这个观点也许无可厚非。但是,涉及犯罪的问题,还是要以现行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的间谍行为有:(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间谍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我国刑法对间谍罪的认定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行为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故意并加入间谍组织,并同时实施了相应的客观行为。朱某某并未加入间谍组织,售卖水稻亲本种子给国外间谍机构,虽然泄露了国家秘密,但其主观故意不是为了危害国家安全,只是纯粹为了获得高额利益。所以法院判决没有按“间谍罪”量刑,而是以 “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量刑。
我们再看2023年,央视曾经报道过的另一个案例。赵某军,曾是我国航天领域的一名重要涉密科研人员,但他一直觉得自己的专业才能没有受得到单位的足够重视。2009年,在赴西方某国留学时被策反。回国后主动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合作,收取数十万元的间谍经费。利用科研工作的便利条件,大量搜集、出卖我国航天领域的机密核心情报。赵某军间谍案破获后,2022年8月,被以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间谍是一个古老的职业,但时代发展到今天,间谍情报工作已经不仅仅表现在军事和外交中,更多的是对经济、科研、舆论领域的渗透。在手段上也有了全新的拓展,互联网已成为间谍渗透和传递情报的重灾区。2020年以来,国家安全机关已侦查破获和监测到多个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开设的网站,和那些在微博、贴吧、论坛、QQ群、视频网站等平台上推送的间谍广告。设立国家安全教育日,出台《反间谍法》,一是反间谍既是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也是要打一场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战争。对于间谍行为,是不是都应该一律施以重刑,虽然这是一个值得商讨的法律问题,但在现行“间谍罪”的标准下,像朱某某这类以牟利为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出卖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如果只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太轻,显然难以抑制住那些蠢蠢欲动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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