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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的检察保护与系统治理”三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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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时代要求,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亟待研究。《人民检察》杂志特邀请专家学者围绕上述主题进行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准确把握数字版权权利属性、案件特点以及司法规律,精准认定案件性质。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以亲历性保障司法办案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可以定期与公安机关进行交流,就侦查取证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沟通。同时,继续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工作,共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联合法院、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单位构建一体化协同保护格局,同频共振,在健全联络机制、完善线索移送、深化行刑衔接、建立诉调对接等方面达成共识。

“三人谈”特邀嘉宾:

◇刘太宗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

◇王 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谢 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检察部主任

主持人:

◇《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 庄永廉

文稿统筹:

◇《人民检察》编辑 郑志恒

问题一:

检察机关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

刘太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主动适应数字版权的检察保护需求,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持续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作要求。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700余人,同比增加1.4倍。会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3批150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其中,不少是数字版权领域重大疑难或新类型案件,包括涉计算机软件、网络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等众多领域。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发挥指导引领作用。自2021年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以来,最高检制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等文件,全面推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发布指导性案例2批、典型案例6批50件,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办案理念等方面充分发挥指导引领作用。

三是不断健全检察保护机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在信息共享、业务支撑、人才培养等方面深度协作,协同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评选和建设、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等创新工作。深入开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重点关注虚假诉讼问题,加强犯罪线索移送,共同参与对滥用诉权等突出问题的惩治,促进源头治理。

四是注重培育社会创新文化。最高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每年共同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将数字版权保护作为宣传的重点,带动各地检察机关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制发典型案例、发布普法宣传片等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结合,实现一体联动,形成宣传矩阵,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创新、公平竞争的意识,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王迁:数字版权保护主要是指对脱离了纸张等传统物质载体,转化为二进制代码形式的作品(通常所说的“数字作品”)进行的版权保护。在网络时代,数字作品主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与存储于纸张等传统物质载体,通过实体书、光盘等形式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相比,数字作品更容易被复制,并借助网络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范围进行传播,从而给版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检察机关近年来在保护数字版权、打击利用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在“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扎实的证据,精准地区分了网络平台应当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免责情形以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直接上传作品和故意纵容用户上传作品的情形,让严重侵权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保护了电影作品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谢飞:上海市检察机关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对数字版权领域侵权盗版行为的惩治力度,斩断犯罪链条,强化刑法震慑作用。2020年至2023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数字作品著作权犯罪260余件,涉及工业机床软件、医疗设备软件、视听作品、在线课程、网络游戏等不同类型的数字作品。上海市检察院会同市版权局,指导基层检察院加强与各区版权工作站常态化地进行侵权线索研判、衔接等工作,加快案件查处效率,深挖数字侵权黑灰产业链。

二是办理了一批新型前沿、疑难复杂、具有指引作用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在被侵权作品众多、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发现认定被侵权作品数量并逐一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难度较大,便探索采用抽样方式对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作出认定并抽样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在涉及自行开发网站非法提供盗版影视作品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的案件中,准确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行为人的不同法律定义,明确了著作权刑事犯罪案件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

三是以案件办理为基础,深挖社会治理堵点痛点,深入推进数字版权行业诉源治理工作。如上海市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上海市版权协会、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普陀区文旅局共同发布《企业数字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与合规指引》,围绕保护数字版权的技术措施、确权、保护漏洞、合规风险及如何维权等场景,对企业数字版权保护工作提出全面规范指引,以助力享有数字版权的企业完善版权综合保护体系,依法保护和规范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和数字市场。

问题二:

数字版权检察保护面临哪些难点问题?

刘太宗:伴随着新技术、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数字版权检察保护仍面临许多难题和挑战,这对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溯源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较于传统版权保护,数字版权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和难点:

一是新型创作物不断涌现,权利属性及类型认定难。随着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题库、有声读物、数字藏品、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新型创作物层出不穷,这些新型创作物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以及可以归为何种作品类型,引发社会热议和广泛关注。如何认定新型创作物版权保护标准,如何划定版权及其他权利边界,如何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亟待研究明确。

二是侵权对象数量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要求高。借助于信息网络技术,侵犯数字版权知识产权犯罪的作案方式更加隐蔽、传播更加迅速、危害更加严重,给侦查取证、指控犯罪带来挑战。比如,在利用网络侵犯音乐、电影、电视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涉案作品动辄几万、几十万部(首),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对于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客观上难以一一取证。同时,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大量电子数据,本身具有虚拟空间性、受干扰性强、易被篡改等特点,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能力要求高。

三是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侦查取证及罪名认定难度大。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计算机网络犯罪高度竞合,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爬虫”“深度链接”“撞库”“云储存”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导致侦查取证及罪名认定更加复杂和困难。

四是犯罪主体团伙化、产业化、链条化特征明显,全链条打击治理及追赃挽损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比例较高,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人员众多,上下游及相应的技术支撑均有专门分工,各环节分散隐匿,跨区域甚至跨境特征明显,给全链条打击治理及追赃挽损带来挑战。同时,虚拟币“洗钱”成为快速转移隐藏资金的重要手段,赃款资金渠道交织隐蔽,资金途径更加复杂,难以回溯,增加了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的难度。

王迁:目前数字版权检察保护遇到的难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数字环境下相关证据容易灭失和被篡改,取证难度和审核证据的难度都比较大。如对于提供链接的行为,在取证时应当点开链接,以查实被链接的内容是否能通过链接获取。如果链接是所谓的“死链”,即被链接的内容已经从服务器中被移除,则提供该链接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在取证时没有点开链接,没有查实能否通过链接获取相关作品,日后相关内容一旦从服务器中被移除,行为人就会提出当时的链接均为“死链”的抗辩,这将给审查起诉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引导,将证据采集工作做扎实。

第二,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往往涉及疑难技术问题,这对检察机关理解和掌握技术手段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涉及规避技术措施的新型著作权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本身往往就是技术专家,其通常会提出相关技术措施缺乏有效性,以及自己采取的是合法技术手段、没有规避技术措施等抗辩。此时检察机关就需要了解技术措施的基本技术原理,从而能从纷繁复杂的技术现象中看到问题的本质,为正确适用法律打好基础。

第三,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还会带来许多高度疑难的法律问题,当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就需要检察机关具备较强的法律解释能力,对法律的规定作出合乎立法精神和体系要求的合理解释。如,刑法第217条涉及规避技术措施的罪状中,仅仅提及了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并没有提及著作权法中“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也就是间接规避行为。但是,间接规避行为造成的危害往往比仅行为人自己动手采取规避技术措施要大得多。此时能否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将间接规避行为也解释为刑法所打击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一种,值得思考。

谢飞:从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版权案件来看,相较于传统版权保护,数字版权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数字版权侵权犯罪网络化、链条化、跨地域特征突出。鉴于数字版权作品的信息元素必须依托互联网进行流通交易,具体案件中网络场域与侵权手段结合更加紧密,分处异地的行为人得以更便利地达成共谋并形成上下游犯罪链条。如在未经授权搭建游戏私服非法牟利案件中,提供游戏代码的技术人员、招揽玩家的推广人员、解答玩家问题的客服人员往往分散在不同地点,他们由私服运营者通过网络招募、雇用进而形成跨地域、跨时空的侵权产业链。部分侵权人为隐匿犯罪行踪还选择租赁境外服务器或在境外设立服务器、使用境外虚拟币网站结算分成。

二是数字作品被侵权的损害结果往往显著大于传统作品被侵权。从公开的民事侵权及已有相关刑事犯罪判决来看,行为人对传统作品的侵害主要集中在复制权、发行权,是对作品的物质载体进行复制再以销售等转移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这种传播方式决定了作品传播的数量与地域都是有限的。而数字化作品容易被复制且复制成本低廉,加之数字内容通过互联网可以轻松地在世界范围内流通,数字作品的传播速度、数量、范围、影响力都大大提高,对原作品产生的市场替代效应更为严重,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

三是数字版权侵权案件与新技术、新业态交织融合明显,侵权手段具有更鲜明的技术性。如借助爬虫软件爬取正版软件的海量网络歌曲后上传至个人设立的网站后有偿提供给公众;对视频网站设置深度链接,绕过视频网站的接触控制措施,使用户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观看到被链网站内的影视作品;利用云存储、云计算平台存储培训机构的授课视频并供买家下载使用。

问题三:

如何提升办案能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数字版权检察案件?

刘太宗:检察机关要实现数字版权案件的高质效办理,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提升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准确把握数字版权权利属性、案件特点以及司法规律,精准认定案件性质。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加强对涉数字版权民事裁判事实认定的监督,以亲历性保障司法办案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二是加强调研培训。适应知识产权检察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重点加强对多发高发类案、疑难问题以及前沿新类型案件的调研和培训,积极开展同堂培训,共同提升专业素养。

三是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加强与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检察案件专家咨询、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等制度,为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技术问题提供坚实的理论和技术支撑。

四是拓展国际视野。加大检察官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和培训力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密切关注国际数字版权最新发展。

王迁:对于如何提高数字版权案件的办案能力,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注重培养和引进法律和技术双重人才。在数字作品版权侵权案件较多的区域,可以考虑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目前,几家知识产权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都拥有一批理工科背景的专业法官,对审理技术类案件发挥了很大作用。这一做法也可为检察机关所参考。

第二,提高对检察官著作权专业技能的培训。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是著作权法中较为前沿和复杂的问题,而著作权法本身就是高度专业的法学分支,从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及民事监督工作的检察官此前可能没有系统地接受过著作权专业的训练,这就需要在工作中不断进行培训,以提高其对著作权法的理解以及法律解释和适用能力。无论技术问题多么复杂,只要查明了相关事实,核心还是法律问题。办案的质量仍然取决于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因此法律专业培训应当是重中之重。

第三,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和专家学者的联动与交流。对于涉及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处于侦查与收集证据的最前端,其办案质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公诉质量。检察机关可以定期与公安机关进行交流,就侦查与取证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强调的重点相互沟通,共同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同时,与法院的协调工作也应继续加强,对于应当注意改善和提高之处,可以互相提醒,共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许多著作权案件,特别是数字作品保护案件较为疑难、复杂,对此举行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推动。

谢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数字版权检察案件,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案件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适时介入等职能优势,有效引导侦查取证,提升自行补充侦查能力,会同行政执法、侦查、审判等职能部门统一数字版权案件证据标准、执法司法尺度,厘清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边界,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确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深挖细查上下游漏罪漏犯,开展追捕追诉工作,实现对各环节侵权犯罪行为的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有力保护著作权人自主创新成果和核心市场竞争力。

二是加强专业化办案队伍建设,以机构专门化改革助推版权专业保护。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侵权案件专业性、交叉性强,通过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或者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办案组织,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集中统一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创设监督、批捕、起诉、服务、预防“五位一体”的办案模式,保证专业化办案素能。同时,充分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在涉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中,主动邀请技术调查官、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研商论证,提供专业指导参考,辅助检察官破解技术难题、查明案件事实。

三是重视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形成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的良性循环。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版权前沿问题的调查研究,依托检校合作基地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的交流,形成一批有质量的研究成果,主动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强对新技术、新领域的前瞻性研判,不断提升版权保护水平,有效应对发展中的版权新问题。

问题四:

检察机关如何实现数字版权综合司法保护?

刘太宗:检察机关作为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参与主体,应当有效发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优势,实现对数字版权的综合司法保护,更好服务保障创新发展和文化强国建设。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数字版权保护检察工作置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国家大局中考虑和谋划。

二是完善综合履职机制,积极开展“一案四查”。即对于受理的数字版权知识产权案件,严格落实、同步审查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公益损害线索,促进线索移送和后续办理。

三是推进保护体系构建,凝聚执法司法合力。不断深化落实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建立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明确细化行刑双向衔接标准和规范,构建有机衔接、协同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

谢飞:未来,检察机关可从以下方面实现数字版权综合司法保护:

一是树立“一盘棋”思想,用检察一体履职新理念助推数字版权保护工作创新发展。加强检察履职的融合贯通,构建一体化诉讼格局。对于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基层检察院严格落实报告请示制度,上级检察院应加强业务指导,对于尚未形成统一办案标准的案件可以通过提级办理、专业检察官联席会议等形式统筹优势办案资源,形成上下一体的办案合力。

二是坚持系统思维、全局观念,推动数字版权领域“四大检察”协同融合发展。整合办案队伍资源,打破部门壁垒,统筹调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专业人才,常态化开展综合业务培训,培育复合型知识产权检察业务专家。

三是延伸办案触角,依法能动履职,抓实数字版权保护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代码管理措施不力等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守护智力创造成果。

问题五:

如何推动实现数字版权的系统治理?

刘太宗:推动数字版权的系统治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是深化数字检察战略,更深层次融入社会治理。注重大数据的深度应用,加强数字版权案件的刑事犯罪打击和诉讼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涉技术版权案件的办理能力。二是结合检察机关正在组织开展的“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等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三是会同相关部门,实现数字版权行业的系统治理。立足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和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强化版权执法司法协同保护。四是密切关注国际规则发展,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对国际数字版权保护规则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改。

王迁:版权保护要起到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检察机关大有可为。首先,检察机关可以不断总结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规定的建议,进一步从立法上提高对数字作品版权的保护水平。其次,检察机关可以审时度势,在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的同时,确定每一年度的工作重点。再次,加大与国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长效的司法协助机制,共同解决跨境著作权犯罪问题。

谢飞:一方面,开展溯源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整治。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应着眼于帮助解决产业发展中的行业个性和共性问题,整体性提升版权产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扩大版权保护同心圆,织密大保护、同保护法网。坚持凝聚行政、司法合力,联合法院、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海关等单位构建一体化协同保护格局,同频共振,在健全联络机制、完善线索移送、深化行刑衔接、建立诉调对接等方面达成共识。

(文章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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