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他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向公安机关报警
反被他人起诉侵犯名誉权
要求赔偿损失
这是怎么回事?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NO.1
基本案情
自去年起,某小区保安及物业管理人员发现业主王某多次私接公用电线,屡次制止无效,物业公司遂以王某多次盗电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而王某则认为物业公司的报案行为给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NO.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认可其曾多次私接电线,且因此与物业人员发生过争议。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基本事实基础,并无不当。至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国家法定机关进行侦查、裁判,而不能要求作为报案人的物业公司在报案时就能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合法的举报值得鼓励和提倡。物业公司的报警行为不具备主观过错、不具有违法性,所以,物业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NO.3
法官后语
章丘法院刁镇人民法庭法官 杨镇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所谓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存在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具体到本案,物业公司在掌握一定事实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并没有借检举、控告的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而侮辱、诽谤他人,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涉及网络的名誉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在名誉权纠纷中的占比亦是逐渐增加。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我们是否拥有无限的自由?又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遇到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本期通过一个小案例,梳理了涉及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救济途径等有所裨益。
案 例
住在A区的小张和住在B区的小李曾是朋友关系,后因琐事产生争执,小李一气之下在个人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小张照片,并配有侮辱性文字,该微博被浏览及转发数千次。小张为此深感气愤,于是在小李经营的淘宝店铺商品下发布差评。
问题1
小张哪些权利可能被侵犯呢?
答:可能被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小李没有经过小张的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其照片,该行为可能侵犯小张的肖像权与隐私权,配有侮辱性的语言文字,供网络平台中不特定多数人浏览,可能会导致他人对于小张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到小张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问题2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一般需满足哪些要件呢?
答:构成侵权行为一般需满足四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例,小张需要证明小李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导致了小张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或者给小张造成了其他损害后果。
问题3
小张在发现小李的行为后,是否可以寻求某微博平台采取处置措施?
答:可以,某微博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张发现自己可能被侵权时,有权利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问题4
若某微博平台接到小张通知,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小张可否要求某微博平台承担责任?
答: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小张通知后,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小李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下,小张可以要求某微博平台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题5
小张与小李交涉未果,无奈选择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交诉状?
答:小张可以选择A区人民法院或B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一般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那么小张可向自己住所地A区(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小李住所地B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问题6
小张就小李的行为,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呢?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小张可以要求小李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微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或关于维权成本的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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