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赵某入职某钢铁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钢铁公司对赵某延长试用期1个月。2023年2月,钢铁公司以赵某实习期考核不合格,且达不到公司岗位的技能要求标准为由对其进行辞退处理。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赵某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钢铁公司支付给赵某违法设定试用期的赔偿金3000元、赔偿金2666.67元。钢铁公司不服仲裁裁定向苍梧法院起诉请求。
裁判结果及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钢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延长试用期1个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赵某已经履行了钢铁公司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一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钢铁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设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钢铁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辞退了赵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赵某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钢铁公司应支付给赵某违法设定试用期的赔偿金3000元、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2666.67元。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为了使劳动合同双方能够相互熟悉、增进彼此了解。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借助试用期制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度、次数、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熟悉关于试用期的各项法律规定,尤其是试用期长度、次数、工资标准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并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避免因试用期约定不合法而承担赔偿金等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存在“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未尽到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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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李锦玲
编辑丨谭雨茜
初审丨李锦玲
复审丨韦明远
终审丨张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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