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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上诉、再审时限已过,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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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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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也都对申诉权做了具体的规定。

申诉的特点是:

一、 申诉范围广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均可申诉

二、 受理部门多

可以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相应的任何机关申诉

三、 无期限限制

申诉没有期限限制,即便是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审上诉期间、再审申请期间、检察监督申请期间未提出相应请求,或已经过上述常规救济途径后仍不服判的仍可申诉。

申诉按是否涉及诉讼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非诉讼权利救济的

这类属于普通信访事项,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申诉人应向相关主管机关反映。

第二类为诉讼权利救济

这类申诉按以下情形分别向检察院和法院提起申请。

一、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申诉

(一)涉检事项

1.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 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4. 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二)诉讼监督事 

1. 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2.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二、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下列申诉

(一)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三)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四)控告法官违纪的;

(五)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刑事案件的申诉,笔者将在《最高院:刑罚执行完毕超过两年提出申诉,有这三种情形的也应受理》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的规定(摘录)》中进行详述。

需要申诉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诉,也可以委托律师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中指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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