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
吴律师,您好!我公司系一家美国华人转运公司,帮国内消费者将亚马逊,ebay等平台海淘个人消费品运输清关入境。流程大概这样:消费者在亚马逊,ebay等平台下单购买商品,填写我司的美国仓库为收件地址;我司在美国仓库揽货、打包、航空运输入境;转交给国内清关公司以“个人物品”清关;清关后通过国内快递公司派件到消费者手中。目前我司相关人员和清关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被刑事立案。近日看新闻留意到中国颁了《关税法》,请问新修订的内容会不会对我们的案件产生有利的影响?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关税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目前我国海关对个人行李物品及邮寄物品主要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和《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而这三份公告只是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远未达到《关税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故此在2024年12月1日《关税法》实施之前,国务院应该会出台新的“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亦有呼声提高个人物品免税额度,所以新政策有相当的概率提高个人物品免税额度。
4、目前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单票税额50元以下免征,这是2003年修订《关税条例》时制定的,至今已经二十年未变化;1992年版的《关税条例》单票税额10元以下免征,十年后即2003年改为50元。本次颁布的《关税法》则没有直接规定“免征税额”的具体金额,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故此,本律师认为国务院提高个人物品免税额度应该是大概率的事。
5、最后,如果新政策确实提高了个人物品免税额度,对于在办的走私个人物品案件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可能有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之规定,认为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本律师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不包括“免征税额”,故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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