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当中,人们总是会遇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理也说不清”的时候。这不,张某近期就遇到一件“有理也说不清”糟心事。
据张某陈述,某天中午,他开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到了闯红灯行人,按照交通法规本该被判定为无责的情况下却被认定为承担10%责任,这让张某十分郁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难道是交警“执法不科学”?
【案例回顾】
据了解,事发当日正值下班高峰期。张某虽然着急回家吃饭却也始终遵守交通规则,知道红灯停、绿灯行,坚决不闯红灯,就在他耐心等待路口红灯变绿过马路之际一个行人却对红灯视若无睹,自顾自地闯起了红灯。
这让已经发动车子踩了油门的张某慌了神,如此紧急情况之下,张某急忙踩刹停了车,但由于制动原理即便张某踩死了刹车,车子还是往前行驶,直直的向着闯红灯行人冲去,并将行人撞倒在路上。
所幸,行人并无大碍,只是叫嚷着要求带他去医院检查并进行经济赔偿。张某本就因为自己按照交规正常行驶突然冒出个闯红灯行人而窝火,再听着行人的牢骚、叫嚷愈加心烦,便语气不善的回怼道:“明明是你乱闯红灯导致的被撞怎么还有脸赖我?我不问你索要精神赔偿、还有我车子的维修费都算好的了,你怎么还好意思问我要赔偿?”
闯红灯行人闻言更是恶语相向,张某也不甘示弱,当街争执、对骂了起来。张某无心同行人在这里白费口舌,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提议让警察来主持公道。交警来了之后,先是查看了现场,制止了两人的争吵并向两人问询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
得知是由于行人闯红灯导致的事故当即表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理应全责,但张某过马路时未观察路况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10%的责任。张某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却要承担一定的赔付责任情绪激动的同交警理论了起来。
交警表示能够理解张某的委屈但需依规处理,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机动车撞伤行人,根据机动车和行人的过错来划分赔偿,如果机动车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最高10%的赔偿损失。
最终在警察的调解下,张某向行人赔偿了10%的损失,这一事故才得以解决处理。
【以案释法】
据悉,此次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们纷纷为张某鸣不平,认为在机动车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凭什么承担损失。
也有部分网友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在人与车相撞的情况下,应该由“车”来承担责任。究竟,张某该不该承担这10%的责任?
大家各有看法。梳理整起事件,我们不如深思一下这则法律规定背后究竟有何深意,为何在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也需要担责。
依照《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日常的交通行驶中,机动车撞伤行人,根据机动车和行人的过错来划分赔偿。
如果机动车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最高10%的赔偿损失。张某虽然按照交通规则正常驾驶,但仍然需要承担10%的责任,这10%的责任从金额来说并不算大但却意义重大。
或许大家也好奇,假驶机动车撞死闯红灯的行人,是不是该担责?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如果机动车撞死闯红灯行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机动车是无责的,那么是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
而如果机动车撞死闯红灯的行人并且有证据表明是行人闯了红灯,则需要依据行人一直在机动车车道上还是突然闯入去具体分析,如果是前者,机动车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后者你机动车需负次要责任。
因此,不论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只要机动车撞死行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同时,《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张某虽然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却对路况失察的同时未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与此同时,机动车较行人来说,可以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按照一定份额进行赔偿从而减少经济损失。法外无情但执法原则上应当“以人为本”,具有温度。
综上所述,在此次事故当中,判罚张某10%的赔偿责任,由无视交通规则的行人承担主要责任是具有法律依据且合乎情理之中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不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或是行人应当主动履行“安全义务”,始终将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依法依规保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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