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碎尸竟从城南抛到城北,详解南京“6·12”特大碎尸案侦破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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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声明:本文为虚构创作,请勿与现实关联

1973年6月12日,在南京市南郊护城河内游泳的三个少年,发现了一个内装一颗已被敲碎变了形的女人头的塑料袋。

就在这一天晚上9时半,一个小学生在迈皋桥的双塘内捉青蛙时竟摸到一只脚。

南京市公安局刑警大随即成立“6·12”专案组,侦查活动遂立即展开。经技术部门鉴定,确定了这尸块是同一女人的头和脚。

同一天,白下区一位清洁工人在清理小火瓦巷厕所时,发现一块带肉的骨头堵住了粪车出口,原来是女人的左膝盖骨。

又经过八天,共找到肉骨49块,约占全身2/3,大体上拼成了一个女人的形状。



除此之外,还查获了装人头的塑料袋一只,毛巾一条,旧棉絮以及附在棉絮上的一块黄豆大的红布和数根鸡爪形的宝蓝线等十项物证。

首先,侦查人员确定了案件的性质,认定是一起凶杀案。因为是杀人碎尸,又抛尸灭迹。这是一个第一格三段论:凡死者尸体被碎化、抛尸灭迹的案件都是凶杀案;此案死者全身被肢解,碎化了数十块后被抛弃;所以,此案是凶杀案。

确定了案件性质,就确定了侦查方向,缩小了侦查范围,为深入进行侦查开辟了路子。

从被害者头骨被敲碎,抛在南郊,大部分尸块抛在北郊,胸部、下体被剪刈,手脚插在塘边泥土内,说明罪犯是为了使人分辨不出是什么肉,是什么人的肉,找不到被害者,以达到灭迹的目的。很可能是一件因为奸情而引发的凶杀案。

从发现尸块的现场情况看,除人头在城南郊外,其他现场分布在新街口、鼓楼、中央门至迈皋桥一线。经过对分布在这个区间的373个厕所的情况进行调查,并绘制了分布图,发现抛有尸块的五个厕所都远离汽车站,均在由南向北前进方向的右侧。北郊发现尸块的四个水塘,也多在路的右侧。说明罪犯自备交通工具,从城南到城外,分南北两路抛尸。只有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才会有上述抛尸路线,于是得出结论: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南北干道周围,就是以鼓楼、新街口或内桥到三山街为中心的三个地区。



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才会有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的抛尸路线;经查,抛尸路线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所以,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

侦查人员对现场遗物做了大量的查证工作,并据此进行了推论:

第一、根据三块旧棉是从两条棉胎上撕下来的,都是旧棉重弹,都使用了30年左右,从而得出“是本市老住户所有”的结论。

第二、包尸的毛巾是南京毛巾厂生产的。根据中间和两头已破损,汗酸腐蚀大,得出“像体力劳动者所使用”的推断。

第三、拴尸块的固定绳,是南京织带厂生产的。扎塑料袋的一段细麻绳,是南京立新制绳社生产的苧麻绳(除部分销售蚌埠市和连云港市外,均在南京市出售,主要用作鱼网和木工的锯绳)。

根据以上种种结论,进而得出凶手是南京市人的结论,很可能是从事体力劳动的,是木工或渔民。在南京有家,居住已两代以上。

为了准确推断死者年龄,请教了许多专家。他们一致反映,根据是否萌生智齿来推断年龄比较准确。根据文献记载,女性智齿萌生在十七岁左右。为验证不同地区人体发育有无差别,抽查了南京市50名已生智齿的女性,得知,本地区萌生智齿女性的年龄大约是在19岁至21岁之间,进而推断,死者年龄是在19岁至21岁之间。

推理如下:1号女性萌生智齿的年龄是19岁;2号女性萌生智齿的年龄是21岁;3号女性萌生智齿的年龄是20岁;……50号女性萌生智齿的年龄是19岁;所以,本地区萌生智齿的女性的年龄大约是19岁至21岁之间。

与此同时,请南京医学院的同志对尸骨进行了爱克斯光拍照检查,发现被害者股骨和肱骨与骨体已经吻合,但锁骨骨后与骨体尚未吻合。根据文献记载,股骨和肱骨的骨后与骨体吻合,女性应在20岁以上;锁骨骨后与骨体吻合,女性应在25岁以上。

所以,被害者的年龄应在20岁至25岁之间。



然而,被害者的认定,仍然走过了一段弯路。

群众提供,建康路女青年孙小萍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其长相与死者相似:皮肤较细白,手背较厚,同死者的脸谱基本一致,尤其是孙小萍的右臂上有一块“黑记”(母斑),正好与尸体右臂部位发现的褐色可疑斑痕相吻合。孙小萍的父亲曾因偷窃、赌博和扬言杀人被拘留过两次,劳动教养四年后,无正当职业,经常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父女俩同住一个小房间,在其床铺周围墙上有明显的刚用石灰涂抹的痕迹。因此,大家认为,孙小萍的父亲作案的疑点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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