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单位向银行贷款以后,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比如公司业务调整、生产经营方式改变,或是谈好的合作取消了,总之从银行贷出的款一时半会用不上或不需要了,但又要承担银行高额的利息,为了减少损失,就决定临时改变用途,将贷款先借给别人收取利息。有人认为即使在贷款以后才产生转贷牟利的目的,也构成高利转贷罪。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按照规定,转贷牟利的时间应该是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前。
但在实践中,认定当事人转贷牟利的时间有难度,因为当事人只要辩解自己是在拿到银行贷款后才产生转贷牟利的想法。从常理说,谁会无缘无故向银行贷一大笔款,贷款总得有个用途和去处吧。如果通过现有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函件确实无法确定转贷牟利的时间,那么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做出对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依据2022年5月15日新修改的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高利转贷罪立案追诉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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