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4月1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法规专场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56条,包括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指出,健全全省公共图书馆布局结构、加强制度保障。明确县级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建设要求,加大经费投入,推进公共图书馆资源和惠民服务有效下沉;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图书馆(室)纳入总分馆体系。
▲天府人文艺术图书馆 资料图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成为旅游目的地,挖掘所在区域优秀传统文化,立足馆藏资源,融入非遗、红色资源等元素,开发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提升图书馆文化传播价值,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在优化公共图书馆服务、提升服务效能方面,《条例》明确,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在民族地区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熟悉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人员;规定公共图书馆要为读者提供饮用水、移动终端充电、无线网络接入等便民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建设二十四小时自助图书馆。
红星新闻记者 钟茜妮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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