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印 象滨州综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小印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以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应当从重处理
2023年12月2日20时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M临时牌照小型汽车,行至庆云县尚堂镇政府路段时,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李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逃跑,与前方停驶的警车相撞,致警车右前方车身剐蹭掉漆,右后视镜受到轻微碰撞,李某某车辆左后视镜掉落。李某某继续驾车逃跑,后被拦停。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属醉酒。受损警车损失价格经鉴定为1200元。
2024年3月4日,庆云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明知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为了逃避检查驾车逃跑,并且在明知已经撞到警车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加速驾车逃跑,对于执勤民警及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应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4年3月14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的意见。
2024年3月19日,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与量刑建议,以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某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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