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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市委原书记莫桦受审 被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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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桦受贿一案。该案由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少红担任审判长,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永辉出庭支持公诉。


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莫桦利用担任广西来宾市委常委、副市长,广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厅长,广西玉林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项拨付、采矿权证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莫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莫桦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因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被告人家属等人旁听了庭审。

此前,广西纪委监委曾发布消息,经查,莫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特权思想严重,价值观扭曲,权力观异化,官商勾结、滥权妄为,肆无忌惮收钱敛财,大搞权钱交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莫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莫桦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玉林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对莫桦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待召开自治区党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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