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有网友私聊称,自己法律公司名下的三个微信公众号因为转载了一篇内容来源于最高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自己起的标题是“最高院:双方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案例文章(这篇文章至今网上可见,不少司法权威部门的公号也在进行转载),被该案例的当事人起诉了。
起诉的主要理由是,1、文章标题中所用的“情人”关系的描述,构成了“拼接”、“增删信息内容”、“虚构事实加以扩大”有关案件内容,“侵权,诽谤,侮辱,捏造事实,改动删减信息,截取拼接,断章取义原裁定书部分内容”、“不当标题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名誉权。
2、公众号转载裁判文书网案例的行为,属于“建立镜像”的“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因为裁判文书中包含了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有关案情,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3、因为公众号的转载行为,导致了身边人对自己指指点点,相关案件的审理也受到了影响,给自己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而患上了抑郁症,造成了大量数万元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要求法院判令网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立案之后,向网友邮寄了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法律文书,定于2月份的某天开庭。网友之所以过来询问,一来本号也转发过该案例文章,二是询问该如何应对,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应诉。
只要通读至今网上可见的该案例文章就会发现,标题中“情人”关系的表述,是来自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虽然认定该关系,也有“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双方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且与易某某主张的500万元(包括82万元在内)借款金额不能对应,在涂某否认转款系借款的情况下,易某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在借款凭证存疑且易某某主张的借款金额与其提交的转款凭证不能对应的情况下,仅以易某某与涂某之间存在转款差额为由,尚不能认定易某某与涂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表述。
据此,文章标题用“双方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的表述,完全是基于对整个案情进行法律上内容概括,根本没有明确指认案件当事人就是情人关系。此外,文章内容几乎是照搬了最高法院的整篇裁判文书,仅是为了普法目的,根本没有想要针对某个案件当事人的目的。这些理解,只要是通读文章,对比裁判文书网上的原文,很容易得知。
可是,不光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很多裁判文书网的涉案人员,包括一些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士也认为,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及当事人信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再行发布,否则就是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企业商誉。如此的认识,根本没有正确理解裁判文书网每篇裁判文书后“公告”的文本内容及法律内涵。
“公告”中出现了数次“非法”的强调,其中的含义是,只要是合法使用,就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裁判文书网建立的宗旨就是要“开放、动态、透明、便民”,怎么可能不准他人转载使用呢?如果转载就违法的话,那还公开个啥?如果转载就违法的话,不是在大批量的制造违法者?
此外,凡是被裁判文书公开的案例,除了涉及的法律内容、司法观点会产生社会影响之外,案件事实乃至涉案人员的诉讼表现,肯定也会对案件当事人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不过,参与诉讼就要接受裁判公开的代价,这是法律规定的。我国的民诉法、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审理公开、裁判公开的内容,只要不属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例外情况。
很多案件当事人,不光是败诉一方,有些胜诉的一方,也不愿意让社会公众知道自己诉讼的事情。可是,一旦个人纠纷发起了起诉或是应诉,就会因为动用了公共的司法资源而成为一个司法案件、社会事件,就已经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具有法律价值、司法价值、社会价值,社会公众就有了知情权、监督权。正因为此,司法案件处理公开、包括案件当事人信息在内的裁判结果公开,已经成为了世界上的主流司法现象。
基于以上理解,当网友询问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应对时,烟语君给其建议是,这么明显的无理起诉,压根就不需要出庭应诉。相信只要写出一份充分辨法析理的书面答辩状和不能出庭说明书,邮寄给法官以示尊重司法,法官是不会支持这低级诉讼请求的。如果担心说理不充分的话,烟语君可以代笔。
开庭一个半月之后的今年4月8日,网友给烟语君发来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的(2023)陕0112民初3101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果不其然,尽管被告根本没有出庭,法官还是采纳了烟语君如上的法律观点,果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新的数据显示,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开了1.46亿多篇的裁判文书,尽管此前曾经一度闹出裁判文书不再公开的热议,但在全国网友的主流呼吁声中,裁判文书网公开制度得以消减了一部分公开力度之后的保留下来。可见,维护裁判文书网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同时,也应该看到,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一直面临着诸多的反对声音和阻力,其中就包括来自一些案件当事人的。其中的有些人,不知道学法不精,还是明知故犯,动辄就用自己一知半解的法律规定的隐私权、名誉权,来动辄威胁裁判文书的发布者、转载者,甚至用投诉、起诉的方式想要以此牟利。在他们心里,根本不在乎司法公开的法律规定、法治进步,只在乎自己的个人利益。
尽管公正司法是法官的本职工作,在此还是要向做出这份秉公司法判决的法官表示感谢。正是有了这样法官的守住法律底线,才让诸多的裁判文书网的使用者、转发者免于陷入无端违法指控的恐惧,才构建起我们赖以推进法治的希望所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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