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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邀请社矫人员旁听袭警罪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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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

总体国家安全观 创新引领十周年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十周年,2024年4月15日也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教育日的主题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十周年。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

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2024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为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发挥法律打击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葛洲坝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涉嫌袭警罪一案,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邀请社区矫正人员13名和西陵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前来旁听。



# 案件还原


根据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某晚酒后与的士车司机因车费支付发生矛盾,后的士司机报警。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某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依法出警赶到现场。因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为保障其人身安全,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醒酒。期间被告人对民警进行辱骂并采取脚踢方式对出警人进行攻击,造成民警、辅警共2人身体损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在法官主持下,社矫人员认真聆听公诉人及辩护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再次近距离感受庭审氛围,更加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威严与神圣,树牢“法律红线不容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法治观念。

庭审现场,法官强调,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袭警不仅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挑衅和对法律权威的践踏,必将依法受到法律严惩。遇到警察执法时,要积极主动配合开展执法执勤工作,醉酒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切勿因一时冲动导致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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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同时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源丨葛洲坝法院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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