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市工伤保险待遇
核发业务经办的通知
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广大参保职工:
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业务操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对象问题
(一)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时,发放对象为用人单位,需额外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对公)》;用人单位作为垫付方申领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食宿费)时,发放对象为用人单位,需额外提供《委托证明书》(证明书需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领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伤残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领取上述待遇时,须由单位经办人持享受待遇人已激活并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办理业务。
二、申请工伤认定时效问题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 缴纳工伤保险费问题
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工伤享待人员资格认证问题
存在领取工伤保险固定待遇人员的单位,每年度需配合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领取工伤保险固定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的单位,影响工伤职工待遇,相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经办的通知
来源 | 吉林市社会保险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管委会六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现行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倍数
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倍数提高至15倍,账户余额之和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最低可贷款额度提高至45万元。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
取消职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公积金缴存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限制。缴存职工贷款购买非本市住房,在偿还首期贷款后,可随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缴存职工全款购买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
(一)放宽“商转公”贷款缴存条件。缴存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推出“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解读
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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