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章:并不无辜的朱由检——袁崇焕之死(八)
付托不效,专恃欺隐,以市米则资盗,以谋款则斩帅,纵敌长驱,顿兵不战,援兵四集,尽行遣散,及兵薄城下,又潜携喇嘛,坚请入城,种种罪恶。
以上为明廷给袁崇焕定的罪,上一篇说了这其中付托不效,专恃欺隐,以市米则资盗三项罪名,本篇继续解说其它的罪名。
以谋款则斩帅
这项罪名是袁崇焕被杀的罪名中最知名的,也是至今争议最大的。
它是毛文龙粉丝或者说明粉的最爱,他们喜欢把这项罪名简化为‘谋款斩帅’。这简化后的罪名非常明确,是与后金议和以及杀毛文龙两项罪名,而且很明显是为了议和杀毛文龙。
如果这罪名成立,那明廷就是在说袁崇焕通敌了。
但是实际上,袁崇焕的罪名洋洋洒洒八条,最令人摸不着头脑的就是这条了。
古代官方文件用字本就十分精炼,一个字用在不同的地方就会意义大不相同,所以我们先得弄明白这‘以谋款则斩帅’是什么意思,才能确定这句话可不可以再简化。
‘以市米则资盗,以谋款则斩帅’,这两句话并列的,所以‘以......则’在这里意思自然是相同的。‘以市米则资盗’前文已经说过了,是朝廷用他袁崇焕去赈济哈剌慎,结果他卖的粮食却被哈剌慎用作了后金的军粮。所以对应的‘以谋款则斩帅’无疑句意是,朝廷用他袁崇焕去和后金议和,他却把平辽总兵毛文龙给杀了。
所以加了‘以......则’后,这句话代表明廷承认了,袁崇焕与后金议和是朝廷首肯的。
《明史· 袁崇焕传》中白纸黑字写有:崇焕初议和,中朝不知。及奏报,优旨许之,后以为非计,频旨戒谕。
连清朝都承认和袁崇焕议和了,这议和的事情肯定是板上钉钉了。
还真不是呢!
对于所谓袁崇焕与后金议和这件事情,《清太宗实录》里面记录的非常明白。
‘崇焕初议和,中朝不知’,是因为天启六年(公元1626年)袁崇焕第一次收到皇太极写给明廷的议和国书,他看了后发现皇太极的口气太大,于是他便将后金的国书退回。
皇太极让人修改了语气和称呼后,便又遣人将议和国书带给了袁崇焕,要他传呈明廷。就这样后金方面反复修改了三次之后,一直到第四次,袁崇焕觉得后金国书称呼等朝廷能接受了,方才派人带去了北京上呈。同时袁崇焕也附了一封自己的奏章,建议朝廷应付一下后金,为恢复辽西防线争取时间。
明廷对袁崇焕的主张表示赞同,但是同时命令袁崇焕不得与后金谈任何和议相关的具体事务。而对于后金的国书,高傲的天朝上国自然是采取了不答作为应对。
明朝边疆地区的封疆大吏,为外番转呈国书到北京是其职责,因此袁崇焕为后金转呈国书,也是他作为蓟辽督师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尽管明廷对于后金的议和书不答,然而皇太极却十分执着不断地派信使送交新的议和国书到宁远,要袁崇焕代为转呈明廷。翻看《清太宗实录》,并未见袁崇焕对后金提出的议和条款置喙过,议和国书里的条件一直都是皇太极在当方面的提出,明廷对此则是一概不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