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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
安全责任义务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行为,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对椒江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经营单位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三、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蓄电池等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产品标准要求。不得更改电池盒、更改外形结构、解除速度限制,电动自行车车辆铭牌、外观、执行标准、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应与说明书、合格证相符合。
电动自行车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2019年4月15日开始实施;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四、严格执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全面识别质量安全风险点,制定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经营单位要对照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如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通过12345投诉举报。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来源:椒江市监 椒江发布
小编:舒克 主编:杨懿 监制: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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