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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玫瑾(知名犯罪心理学专家)
对邯郸三少年劫财、杀人、毁容、埋尸的系列罪恶行为,值得追问的是:为何没有一个环节有过犹豫或停止?
为何参与的三个人中没有一人出现不忍而劝阻停手?
三个家庭六个大人、是如何养了十多年、却养出毫无一丁点儿人性的儿子?
他们几乎没有安装任何“制动装置”却已经放入社会之中?这有多么的可怕?
大家在震怒之余,想到的都是如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处罚作恶少年?
却无人追问:养出如此毫无人性、肆意妄为、抢钱还杀人的恶少其主人(养者)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既然因为未成年的年龄规定他们不能担任全部的刑事责任,那么,具有监护责任能力的家长是否该分担刑转民的法津责任?
建议:按同罪刑期重罚这类父母:以法令判决其父母以相等刑期为年限,期间每笔收入都要扣除相应百分比收入作为对被害家庭、被害父母养老的赔偿,让作恶少年的父母肉疼才是解决这类“生而不教”父母重视管教、约束子女的溯本清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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