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016字,阅读完毕约需9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有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9月,被告人文某在某建筑工地盗窃防水涂料两桶、防水布两卷,涉案物品经评估价格为2200余元,文某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由于文某曾在2013年因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有逃逸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此被移送审查起诉至人民检察院后,检方认为:文某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得到受害单位谅解,且犯罪记录为过失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已超过五年,对其适用缓刑无社会危害性,所以建议量刑为拘役两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文某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接受上述建议量刑,而当案件经速裁程序开庭后,法官却认为: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是文某有逃逸情节,证明文某有一定的犯罪故意,所以不宜对其适用缓刑,遂改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量刑,当庭加重处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
这里暂且不讨论过失犯罪中所谓的“犯罪故意”问题,就认为文某确实不符合缓刑条件,那么 在认罪认罚的刑事速裁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量刑吗,做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判决? 还是需要将速裁程序变更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再做判决?
二、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
刑事速裁程序是在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新出现的一节内容
二十二、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那么,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采纳,并作出加重处罚判决,是否属于“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呢?
其实,早在2014年,也就是《刑事诉讼法》尚未添加速裁程序章节时,最高检就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拟定量刑建议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告知有关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且按照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
从上述第九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只有在认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的情况下,才能决定适用速裁程序。
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适当的话,那么属于第十四条的“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应该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由于该规定只试行二年,所以在2016年8月就已经失效,其中的内容也被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代替。
但是,尽管该规定已经失效,但是其中关于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原则还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
三、结语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只有完全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速裁程序,如果有可能不采纳量刑建议,而要加重量刑的话,则属于“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情况,应该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应该要求人民检察院做出新的量刑建议,并重新告被告人和辩护人,重新征求是否仍然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再做出决定,而不能直接通过速裁程序改变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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