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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 专家:建议夫妻财产知情权查询权上升至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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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话题#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登上热搜,引发关注。

4月9日,据福建省人大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创意配图 图据ICphoto

《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对此,有不少网友表示,“她权利”只是开始,既然是夫妻就应该坦诚相待,希望可以相互查询。

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有何现实意义?如何看待地方立法赋予妇女单方调证权,是否应当体现男女平等,让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彼此透明状态?为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婚姻家庭领域的专家、律师。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难知晓

立法明确,有利于推动取证难

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有何现实意义?

对此,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杜志红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表示,福建省立法赋予当事人直接向相关部门查询配偶财产的权利,对当事人来说是很大的福音,是法律对夫妻关系弱势一方的撑腰。有了这项立法,当事人无需通过诉讼就可以知晓对方的财产情况,既省时、省力又省钱,甚至还有可能减少法院的案件数量。


▲创意配图 图据图虫创意

杜志红介绍,从具体实践来看,对于离婚纠纷,即便是律师代理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具体的银行卡号,有些法院是不会同意开具调查令的。如果没有办法开具调查令,则被配偶转移、隐匿的财产,另一方是无法知晓的,这将导致当事人没有办法分割到本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资深家事律师张承凤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她所代理的案子中,有许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外面有第三者等原因,动了离婚的念头,开始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合法配偶不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的甚至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长达十多年。”

张承凤表示,一旦夫妻关系出现问题,一方有心要隐藏、转移财产,另一方发现的可能性变得非常难。因此,此次福建出台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俊玲律师表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保障另外一半应当有知情权。实践中,谁主张谁举证,配偶转移、隐匿财产调查取证难度大,一方有意隐瞒,另一方很难知晓,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须有迹可循,该规定出台有利于推动取证难。

“她权利”只是开始

建议夫妻的财产知情权和查询权上升到国家立法

如何看待地方立法赋予妇女单方调证权?是否应当体现男女平等,给男性也应被赋予同样的调证权,让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彼此透明状态?

对此,杜志红表示,从《民法典》规定和相关法理上讲,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是可以查询对方的财产的。


▲创意配图 图据ICphoto

杜志红称,关于男方的查询权,有些地方比如说河北和江苏省,已在它们的省级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当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有权向工商行政、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

“这样的立法实际上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这次福建省立法未把男方包括在里面,我个人估计是因为主要考虑到生活中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妻子这一方,因此,仅强调对于女性权益的保障。”杜志红说。

对此,杜志红建议,将夫妻的财产知情权和查询权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将《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修改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可以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银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并出具相关材料。”杜志红解释,《民法典》修订以前,可以在司法解释中适当回应这个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在征求意见,建议直接增加一条:“在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要求查询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张承凤也表示,应当男女平等,赋予夫妻双方同样的调查取证权。她介绍,从现实来看,也有很多女性很能干,女性创造、掌握财富,但因为婚姻家庭问题转移财产的案例。

张承凤分析,此次福建立法单方面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未规定丈夫的相应权利,可能与福建当地“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男性多在外创造财富,女性多居家生儿育女、赡养老人的现实情况有关,因此要赋予女性这样的一个权利。

对于网友热议的“只有妇女单方可查”问题,4月1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条的规定是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多地已立法规定

夫妻双方财产可互查

事实上,此次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并非首例。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此前已有多地的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对夫妻查询财产权进行了规定。

例如2011年1月发布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24条显示: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2017年7月通过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夫妻一方有权向工商行政、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动产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询并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此外,2018年3月通过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张炎良北京报道

编辑郭宇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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