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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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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

洪湖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周珣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基层院在案件办理中不仅要符合具体化、流程化的操作标准,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找准服务大局、提升办案质效的切入点,在解决真问题、真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拓展监督领域和渠道。

2022年9月,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翟某某涉嫌诈骗案,我审阅了所有的文书卷宗。根据案情介绍,翟某某借款投资经营种猪养殖项目,投资失败后,转行经营宾馆。刚开始宾馆处于盈利状态,能够偿还部分借款和利息,受到疫情等因素影响,宾馆经营入不敷出,翟某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借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不断增加,利息不断累积,翟某某已经无法按时还款,此时所欠金额已达360余万元。


翟某某自2010年至2021年期间,共向某镇32户居民借款。2022年6月16日,人民法院以审理的原告熊某某等23人诉被告翟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翟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由此案发。

公安机关认为,翟某某在本人无固定收入和任何保障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无力偿还本息仍然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虚构事实博得居民信任后进行借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所借款项用途又与借贷理由严重不符,最终导致经济崩塌,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我没有骗别人,借钱的都是我知根知底的熟人、朋友,我和他们借钱的利息算得清清楚楚,部分人的钱我都还清了,我愿意变卖宾馆等资产,筹钱还债……”

翟某某的话一遍遍在我脑海中回响,针对公安机关的意见,我通过进一步阅卷梳理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初步认定翟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是否涉嫌经济犯罪?还需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夯实证据链条。为此我向侦查机关提出继续补充侦查意见,并针对案件情况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提纲。

补充侦查的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功办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一直同侦查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审查补证材料。

经查,翟某某自2010年至2012年的借款已基本还清,2013年至2014年也持续在还款。2015年后在宾馆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也是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利润、扭亏为盈。后来无力偿还借款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投资失败和宾馆经营不善,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翟某某也没有隐匿或者转移、挥霍财产的情况,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我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多次与承办民警沟通交换意见,检索上级院指导性案例和异地类案,在检答网咨询业务专家。综合审查认为该案不宜定性为诈骗罪,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鉴于此,我院监督公安机关于2023年12月10日对翟某某涉嫌诈骗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在检察环节,案件真的办完了吗?我扪心自问,这远远不够!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要通过办案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在目标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圆桌会议”商讨解决方案

为了高质效办好该案,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社会矛盾化解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我积极主动联系公安局、法院,组织该案债权人代表召开圆桌会议,通过多方协调最终达成共识,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在原侦查范围内协助各债权人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在民事诉讼立案后及时提交法院,翟某某则积极变卖名下宾馆等资产,尽快变现用于偿还相关债务。债权人代表表示接受处理方案,不再就刑事犯罪事项申诉信访。


支部讨论

该案作为“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的典型案例在各支部展开了热烈地学习交流讨论。

“这个案子,如果我们只是止步于监督撤案,那法律就是冰冷的条文,我们联合公、法同债权人协商,促成问题解决,在高质效办好该案的同时,传递了司法温度。”

“小案不小办,凡事多想一层,多做一步,擦亮检护民生底色……”该案的成功办理给了大家很多启发。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些价值追求具体到办案中,就是要秉持“如我在诉”的初心,能动履职,避免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帮助市场主体重回经营正轨。同时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促进和解、定分止争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真正实现把矛盾纠纷防范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1625期



来源|“正义洪湖”微信公众号

作者|李晓红

责任编辑|王云飞 鲁阳

编辑|余静

点“在看”给我一个小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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