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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小剧场】温暖的一杯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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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让“三个规定”入脑入心,钟山区人民法院特推出“三个规定”原创小剧场,通过身边事,引导干警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筑牢思想堤坝,守好廉洁底线。


温暖的一杯奶茶


带您读懂“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案件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插手过问案件

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

遇到这类情况怎么办

“三个规定”回答你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

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

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

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 | /

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01

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02

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03

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04

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如实填报,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对办案纪律,司法人员要严格执行: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

01

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02

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03

是严防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三大“制度护法”

请珍视您在法院工作的亲戚、朋友、同学一定不要向他们打听案件信息,如果您违规过问、插手、干预司法办案和打探案情、请托说情,我们将依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监督。钟山区人民法院将坚守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终审:康芬

复审:周海波

初审:杨娟

编辑:汪永惠怡

来源:钟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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