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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备阶段
1发出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依据
3.审计范围
4. 审计起始时间
5.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6.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7.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8.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仅限跟踪审计)
9.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仅限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2提出资料需求清单
3实施审前调查
外部情况
被审计单位所处的
经济环境
法律环境
行业地区环境等
内部情况
被审计单位的
组织经营情況
财务会计情况
内部控制情况等
4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和审计项目时限清单
填写说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完成后,主审根据方案填写审计任务清单,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分发给审计人员。
5召开审计进点会
参会人员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需要时)
审计组全体成员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
有关方面代表
会议事项
宣读审计通知书
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
提出配合审计工作要求
在被审计单位公示
审计项目名称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举报电话
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开展项目培训
现场实施阶段
1审计组人员管理
“八小时以外”的审计现场人员管理
“八小时以外”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管理
审计组需要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的,应当经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审计机关批准。
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并单独签订廉政、保密等承诺书。
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应当接受审计组的管理,在现场审计结束前或完成指定任务后,应当及时将使用的审计资料、设备交回审计组,并按规定处理电子数据。
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主审,不得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不得参与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查。
开展外部调查工作时,至少应当有一名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不得全部为外聘人员。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的考核,审计机关应当在其完成指定任务后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向派出单位出具工作鉴定。
文明审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态度诚恳,以理服人。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严格贯彻中央人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防止铺张浪费。
人文关怀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为审计人员排忧解难,并适时组织开展符合规定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
2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3执行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人员
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时间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审计事项、重点审计单位和审计范国,确需变更的,须报经批准。
审计组组长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
审计项目组织单位
规范对审计现场的工作部署和指导,在审计工作方案之外不得擅自追加任务和变更要求,确需增加和变更的,须报经批准。
4 审计取证和编制审计取证单
收集审计证据注意事项: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毀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疑点等特殊事项外,一般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写明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经审计组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经充分沟通后,由相关单位予以确认。对方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说明或另行说明。
编制审计取证单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单独取证外,审计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逐一编制审计取证单。
5编审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审计组内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组长应当严格审核本小组的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及时移交给审计组主审或南计组组长指定的相关人员。
审计组组长应当确保审计工作底稿编审进度与调查取证进度相匹配,在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审。
审计工作底稿
6编制审计任务完成清单
7编制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8审计组会议
9审计组撤点
形成报告阶段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
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
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业务部门复核内容
1. 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3,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4. 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5. 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6. 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7.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8. 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审理机构审理内容
①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②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③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④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⑤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⑥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注意事项
①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即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意见。
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对象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③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应告知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等受送达者,并取得南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只有送达后才对受送达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资料来源:《审计现场管理图解》【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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