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一张嘴
辟谣跑断腿
有些人为了吸人眼球
通过网络随意发表言论并大肆传播
殊不知
“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终将自食其果
开江县
近日,开江县委网信办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今日头条账号@灿烂豆浆ue7发布一篇“开江县天华中学一学生遭老师打骂后跳楼身亡”贴文。
获悉此事后,开江县委网信办立即向县公安局、县教育局进行了紧急核查,经核实排查,该消息为谣言,贴文中天华中学实为湖南长沙县的一所中学,开江县并无天华中学和学生跳楼事件。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不要造谣传谣!
大竹县
近日,一则“大竹二中跳楼学生刘雅婷写给全体师生了一封信”的消息在我县广泛流传,引发市民关注和讨论,大竹县教育局获悉此事后,立即在教育系统内进行了紧急核查,经排查核实,该消息为谣言,大竹二中无名为刘雅婷的学生,无学生跳楼。
小编在此再次提醒大家,不要造谣传谣!
2013年至今,该谣言已被全国多地警方辟谣,
该信息为典型的旧谣新传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切勿随意在网上发布、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内容,在网上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误导社会舆论,破坏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于散布网络谣言将承担的法律知识
都有哪些呢
一起来了解一下
散布网络谣言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看完记得转发扩散,让更多的小伙伴们知道!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
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市民、网友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网络家园
综合大竹窗窗、开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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