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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检法联合印发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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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而产生的生理、心理等问题,顺利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近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江门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工作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从赔偿范围、证据收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为依法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工作提供规范指引。

据悉,《工作指引》是江门法院落实细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信心决心,对全市优化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工作指引》明确,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就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侮辱等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未成年受害人诉请赔偿因遭受性侵被诊断患有精神心理问题或疾病,根据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需要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物理治疗或其他治疗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结合犯罪情节、未成年人个体差异、被告人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进行综合判定。

《工作指引》指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加强与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各职能部门、社群团体等的相互配合,及时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情绪抚慰和判后帮扶等工作。被害人因遭受侵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困难时,各有关部门可联合开展司法救助。

来源:江门中院刑一庭

编辑:张平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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