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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人被刑事追诉:年龄绝非“免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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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万众瞩目的“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最新消息。据央视新闻报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将受到刑事追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此前,关于这起案件,社会舆论最关注的一点,就是3名未满14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启动相关法条,不仅体现着司法机关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立场,也关乎正义能以何种方式来实现。就案情而言,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作案时虽然不满14岁,但其杀人埋尸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残忍,远远超出同龄人的正常范围。其未成年人身份,也很难成为免除其刑责的充分理由。

一直以来,如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平衡好教育和惩戒的度,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对立法、司法、执法机关而言,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必然和处理成年人犯罪不同,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理,尤其是在涉及低龄未成年人时,更要慎之又慎。但是,对于某些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法律也要保有兜底处理的能力,防止司法实践与天理人情相背离。

从这个角度上看,刑法修正案(十一)给既有法律打上了一个专门处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补丁”。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这个“补丁”,有着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的决定清楚昭示出:年龄不是“免罪符”。即便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亦不能在杀人之后“逍遥法外”。追究这些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必要惩戒,也是在以给人留下深刻教训的方式教育、改造他们,进而实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司法目标。检察机关的举措,实现了公众对正义的朴素追求,同时也是维护法治尊严的必要一步。相信在后续流程中,司法机关将对这起案件作出经得起考验的公正审判。

撰文/杨鑫宇

来源/中青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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