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招摇撞骗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两种情形:(1)行为人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诸如高干子弟等谋取不法利益的,不构成本罪。(2)招摇撞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如为了住宿或者购买车、船票等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虽然也有招摇撞骗的行为,但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客观上也是采用欺骗手段,而且谋取的非法利益也可能是财物,容易与诈骗罪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诈骗罪骗取的对象仅限于财物,并且要求达到一定数额,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谋取的非法利益,不限于财物,还包括地位、待遇、荣誉以及玩弄女性等,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骗取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诈骗罪处罚重时定诈骗罪,如果按招摇撞骗罪处罚重时就定招摇撞骗罪。
二、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 279条第1款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 279条第2款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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