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袭警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袭警的行为并非一律作为犯罪处理,还需要结合行为手段、情节等作出综合性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只是辱骂,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等,尚不构成犯罪,不认定为本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界分。
本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是必须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手段行为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加重处罚。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并非一律认定为本罪,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确定。
其一,对于以威胁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这里威胁一般是以告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畏惧感。对于以威胁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适用《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
其二,对于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刑法》第277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现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中应该予以配合的不予配合,如拒绝提供应提供的证据、查阅的资料等情形。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袭击辅警的情形,因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袭击辅警的不构成袭警罪。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 277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 234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对执法现场既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袭击辅警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为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3.关联行为的罪名适用。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规定:"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在人袭击人民警察时使用了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并且达到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如果上述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分别处理。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32条、第234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 12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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