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兴国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通过多地联动协作
将长期滞留缅北的钟某抓获归案
经查
2017年7月以来
钟某 多次组织他人
以偷越国(边)境方式前往缅甸
2018年3月
钟某偷越国(边)境 逃往缅甸
警方多次敦促其本人回国 投案
但钟某拒不回国
3月30日
在 工作专班 和 多方的努力下
钟某被警方成功抓获
目前
钟某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兴国警方正告非法滞留境外人员
要认清形势
珍惜机会
尽快回国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兴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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