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15时28分许
仙游县盖尾镇某造纸厂发生火灾
仙游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
立即赶赴现场扑救
火灾造成仓库所在主体建筑
和建筑内的生产设备、成品烧损
过火建筑面积约 585㎡
所幸无人员伤亡
仙游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
对该火灾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时发现
起火原因系郑某某
在未取得气焊作业
相关证件的情况下
违规使用“氧气割”
进行明火作业
气割铁管焊渣迸溅进造纸厂仓库
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处罚决定
针对郑某某无证违规进行明火作业的行为,仙游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丨莆田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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