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龙海申请执行宜宾自横商贸有限公司、周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龙海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周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周玉林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明强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90年3月8日
民族:汉族
住址:河南省汝阳县靳村乡靳村西沟组
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900308xxxx
悬赏
执行标的:金额为145600.00元、利息及执行费2084.00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98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韩明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杨法官
举报电话:0831-332798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悬赏公告(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龙海申请执行宜宾自横商贸有限公司、周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龙海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周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周玉林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存兵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69年12月11日
民族:汉族
住址:四川省江安县铁清镇三合村祠堂头组28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691211xxxx
悬赏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为142333.00元(含受理费2333.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035.00元
执行案号:(2023)川1503执1600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刘存兵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4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周法官 池助理
举报电话:0831-332798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来源:南溪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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