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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凌晨,泸县一名神秘的捕捞“能手”,在太伏镇永利村长江流域段非法捕捞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为啥说他神秘
因为他不仅单打独斗
还都是昼伏夜出
为啥说他是捕捞“能手”
因为他一下网
半数都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基本案情
22日凌晨,太伏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永利村长江流域段开展巡查,发现一男子正划着渔船向江边靠近,经过蹲点,民警现场查获男子李某某非法捕捞行为。
随后,民警跟着李某某回家,在其家中找到包括岩原鲤、胭脂鱼、黄辣丁等种类渔获物共17尾。
经调查,李某某近期一直通过微信联系朋友,准备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进行出售。
嗯,帮你问一哈嘛
必须刑~
经询问,李某某交代从3月中旬开始,他就利用先前购买的渔船和渔网,前前后后在永利村长江流域段进行非法捕捞,一共收获渔获物21尾。
因自己食用了3、4尾,现还剩17尾。
经泸县农业农村局鉴定, 收缴的17尾渔获物,有7尾是“岩原鲤”,有1尾是“胭脂鱼”,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目前,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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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泸州公安新媒体
部分文字整理/ @泸州发布
策划/C 审核/邹佶宏 审定/谷川
本文@平安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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