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至31日是福建省第四十二届“爱鸟周”,宣传主题为“完善保护体系,保佑候鸟迁飞”。霞浦县生态禀赋优越,县东部的福宁湾是我国沿海重要的候鸟停歇和越冬地。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脸琵鹭、青头潜鸭、东方白鹳等珍稀鸟类均在此留下迁徙或越冬记录。值此“爱鸟周”来临之际,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法律严厉打击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的行为,猎捕野生鸟类非儿戏,以身试法要不得。
案例一
李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霞浦县沙江镇某村使用自制铁质弹弓、钢珠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6只。经鉴定,其猎捕的鸟中包括白颊噪鹛、珠颈斑鸠等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其使用的弹弓、钢珠为禁用的猎捕工具。经本院依法审查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霞浦县林业局给予行政处罚。县林业局对李某某处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示
霞浦县全境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猎捕鸟类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一旦触犯法律,即便刑事责任可免,行政处罚也难逃。
案例二
2022年7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伙同陈某某、杨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到霞浦县长春镇某山场布设粘网猎捕鸟类8只。经鉴定,8只活体鸟类为画眉鸟,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人所用粘网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采用网捕野生动物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经审查,霞浦县检察院向霞浦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县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检察官提示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珍贵、濒危野生鸟类资源受法律保护,请广大群众自觉树立爱鸟护鸟意识,争做野生动物保护的践行者,积极举报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身边违法行为,请拨打举报热线12309。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供稿:第四检察部
撰稿:曾智昕
编辑:戴晓惠
内容审核:苏晖
发布审核:崔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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