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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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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波 席梦萦

近年来,由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展开,最高检已陆续发布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随着该工作的不断深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效果不断显现。企业合规建设对于推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承压环境中,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起到了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的积极作用。因此,有必要积极探索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那么,企业合规不起诉有哪些适用条件呢?本篇将以一则最高检发布的环保合规不起诉典型案例为引,浅析企业合规的适用问题。

一、典型案例回顾

山东潍坊X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十溴二苯乙烷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经理。

2020年5月,张某某雇佣人员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后填埋X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十溴二苯乙烷落地料4.8吨。经山东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倾倒物为危险废物。X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填埋危险废物4.8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张某某系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8月5日,公安机关以X公司、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经评估,X公司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沟渠内的土壤被污染,案发后该部分被污染土壤已经全部挖掘用于计算十溴二苯乙烷落地料的数量。经检测,除被污染土壤外,周围土壤环境质量未受到本次事件的损害,无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遂要求X公司支付土壤环境监测、现场调查、环境损害评估等费用8万元。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办案人员先后多次前往X公司实地调查,了解到X公司是中国十溴二苯乙烷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如失去众多国际订单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融资及生产运营的能力,进而可能导致企业大规模裁员。另发现X公司虽然设立了各种制度,但仍然存在生态环保制度不健全、生态环境观念欠缺、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确认X公司已与当地政府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且将非法填埋物委托处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质量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定该公司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遂层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批。2022年4月12日,省检察院同意对X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

2022年7月28日,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第三方组织成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X公司已经全面、有效完成了合规整改,并形成了长效合规管理机制,企业经营状况大为改观,同意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2022年8月5日,检察院对X公司、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同时提出检察意见,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涉行政处罚的事由,建议区生态环境局结合X公司已经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的具体情况从宽处罚。

二、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相关问题

1.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启动方式有哪些?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全国工商联、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门于2021年11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听取涉案企业、人员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办案机关提出适用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涉案企业、人员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综上,检察机关可依职权主动对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启动合规试点审查;涉案企业、人员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也可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上述典型案例即是由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的企业合规。

2.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于2021年6月3日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3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4条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5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X公司与张某某均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且X公司在其相关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产品稳定供给国际市场,经营能力良好,以上情况均符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3.企业合规不起诉是否有罪名或量刑的限定?

最高检先后发布的四批共20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共涉及17种具体罪名,分别涵盖在《刑法》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从发布的案例来看,企业合规所涉罪名分布广泛。但同时也要注意,《指导意见》第5条中明确提出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

在量刑方面,《指导意见》并未明确规定或者作出任何限制,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在下表中列出的案例7“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致使金某某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成交额为411万余元,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院亦适用了合规不起诉制度。

综上来看,无论是罪名还是量刑,当前并无明确适用规定。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主动作为,树立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意识,积极尝试合规不起诉的辩护策略,以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最高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列举



4.已有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还需进行合规建设吗?

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发现,X公司的外资投资方H集团在其国内外同时上市,入选富时社会责任指数系列(FTSE4Good Index Series,旨在识别根据全球公认标准,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表现良好的公司,并对其成绩进行表彰),并同时具有EcoVaidis(全球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权威评价机构)金牌评级。这说明X公司本身其实已建立了相当程度的企业合规体系,那么还有必要对该公司启动企业合规建设吗?

这就涉及到区分“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的概念。

“事先合规”又称为“自主性合规”,是企业为控制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为实现依法遵规地开展经营活动,所建立的一种带有预防性的合规管理体系。“事后合规”,是企业在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之后,在面临行政执法调查、刑事追诉乃至国际组织制裁的情况下,为争取较为宽大的处理,避免企业陷入灾难性境地,所建立的一种带有应对性的合规管理体系。

上述案例中企业已建立的合规体系更倾向于是宏观的、概括的、偏预防性的,针对该企业当前面临的法律风险,更需要现实的、具体的、专门性的挽救措施,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事后合规”。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认识到,国际合规体系在中国本土化进程中可能遇到的水土不服问题。究其原因,X公司虽然意识到应当将国际ESG合规标准应用于中国本地企业,但该标准内容多为体系与原则性规定,在中国落地必然需要依据中国法规与中国实践经验进行细化。X公司虽然要求ESG合规标准融入管理全流程,制定了指导性规定,但具体到每位员工应当承担的责任时出现了偏差,且在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等环节存在漏洞,导致涉案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由生产经理个人决策,未按照标准汇报公司后处理,从而发生污染环境的犯罪。这一点也值得合资企业或涉外企业关注。

本案中,X公司在开展企业合规的同时,亦对外资集团旗下在华十余家同类企业进行了主动、全面的合规建设,将ESG国际标准本土化,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项合规体系。

5.如何破解涉案企业所在地区无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困境?

本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治理后,区检察院结合当时该区尚未成立第三方机制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依托市检察院与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会商,选定了包括市检察院特聘专家在内的人员组建第三方组织。具体是由市检察院从全市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5名人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各1人,律师2人)组建了第三方组织,同时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选任工作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在办案过程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会同第三方组织成员到X公司进行考察、座谈、评估,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流程、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环节、员工培训等方面,向X公司提出意见。企业合规整改完成后,上下两级检察院精准开展合规监督评估,督促X公司认真落实环保责任,弥补了X公司的监督管理漏洞,有效防止了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助推X公司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6.企业合规整改的内容包含哪些?

《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案例中,区检察院经过对X公司制定的合规计划、整改方案,第三方组织制定的评估方案、评估指标体系、阶段性考察报告、合规整改考察评估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可企业合规整改合格。

三、总结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既体现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强化合规管理的“严管”,也体现出帮助企业合规经营、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厚爱”。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应充分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实现法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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