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逞口舌之快”
恶意辱骂侵害他人名誉?
打住!打住!打住!
网络是把“双刃剑”
发声可以但不能乱言
否则伤人更“伤己”!
近日,邻水县法院灵活采用多种执行手段,妥善执结一起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王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对王某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由于工程多次返工等原因,导致竣工时间延误近10个月。2023年3月,王某将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装饰公司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0481.4元,装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王某认为装饰公司的行为是故意拖延时间,不愿支付违约金,遂心生不满。2023年7月至8月期间,王某持续在抖音、微信朋友圈针对装饰公司发布侮辱性言论,引来“3万+”浏览量,对装饰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装饰公司便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将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视频、文字、图片予以删除,并通过网络平台向装饰公司赔礼道歉。
此后,装饰公司撤回上诉,并向王某支付了违约金,但王某却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等行为义务,装饰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王某情绪激动,明确表示拒绝履行。
执行法官随即向王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 》 ,作出罚款人民币 5000元并拘留15日的预处罚决定 。 王某在收到预处罚通知后,态度明显转变,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会立即履行义务。
最终,王某删除了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权内容,并公开向装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装饰公司亦表示谅解,该案圆满执结。
网络自媒体平台虽是网络虚拟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行为人发布言论理应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若为一时泄愤,发布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蔡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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