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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6月起,泉州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居家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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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成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继上海市之后,第二个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省份。

《条例》设置了不少生育支持和保障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婚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包含限制女职工恋爱、结婚、生育等内容的条款,不得规定减少、取消产假和哺乳时间等内容。

《条例》废旧立新,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积极应对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从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空白区域着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建立健全具有福建特色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本次《条例》立法亮点之一,是在全国率先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推动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女性劳动者意见,应当考虑女性劳动者生理特点。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增加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负担,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条例》回应社会热点托育问题,鼓励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率先将国家鼓励幼儿园招收的二至三岁婴幼儿扩大至三岁以下;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多方位多举措缓解年轻人生育焦虑。

贫困妇女、农村妇女等是女性弱势群体,《条例》从健康体检、职业培训、就业援助、救济措施等方面,为女性弱势群体增加实实在在的惠民条款。针对“外嫁女”权益两头空等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现象,《条例》完善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重大财产权益决定决议的程序性规定,重点保障妇女自主落户权益、土地山林承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等重大财产权益。针对女性“两癌”健康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定期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推动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针对女性就业困难问题,《条例》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发放妇女创业专项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扶持和帮助。


来源:全国妇联女性之声、福州晚报、漳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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