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为中原农谷发展立法!3月27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记者获悉,《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六条,从体制机制、科技创新体系、种业培育发展等多方面做出规定。
【背景】借助法治之力,解决好中原农谷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何要为中原农谷发展立法?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哲介绍,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河南作为农业大省、产粮大省,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上肩负重任。
建设中原农谷是省委、省政府着眼于现代化河南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彰显了打好种业翻身仗的河南担当。根据省委有关要求,对中原农谷进行立法,目的就是要借助法治之力解决好中原农谷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瓶颈问题,为中原农谷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此外,河南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大省,农业的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是要依靠科技创新。对中原农谷进行立法,围绕种业科技创新和种业发展这一核心内容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有利于助推中原农谷打造农业创新高地,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和农村产业发展,为建设现代农业强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亮点1】理顺管理体制机制,中原农谷实行“管委会+公司”运营模式
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原农谷管理体制机制,明晰中原农谷管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职责,《条例(草案)》设置体制机制专章,明确设立中原农谷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体负责中原农谷的发展促进工作。新乡市人民政府受人民政府委托管理中原农谷管委会。同时,依据中原农谷实际情况,明确了中原农谷管委会的职责,并规定了投资运营公司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职能以及三者关系。
《条例(草案)》第七条明确,中原农谷实行管委会+公司的建设运营模式。中原农谷投资运营公司由省、市共建,负责中原农谷整体开发运营,承担产业投资、科创服务、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营、土地一级开发等职能。中原农谷管委会应当对中原农谷投资运营公司实施领导和业务管理。
【亮点2】鼓励科技创新,聚焦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
中原农谷的建设目标是打造以种业为核心的国家级、国际化农业创新高地,科技创新在中原农谷建设发展中至关重要。当前,中原农谷还存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产品创制等种业上中下游衔接不够紧密,特别是缺乏种子繁育、加工、销售企业,科研成果不能及时有效就地转化,种业创新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等问题。对此,《条例(草案)》规定着力构建以需求为牵引、市场为导向、多方参与、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全要素创新体系,聚焦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具体规定了创新平台、研发机构、种业企业等种业创新要素体系,要求中原农谷组建高能级创新联合体,形成多方参与的种业创新机制。
其中,《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明确,支持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牵头,谷内外涉农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参与,开展育种应用技术研发、新品种选育及种业产业化。支持以神农种业实验室为依托,鼓励涉农科研机构共同参与,重点开展重大前沿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核心技术研究。支持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原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合力贯通种业科技上中下游创新链条,提升创新效能。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明确,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国内头部种业企业、跨国企业在中原农谷建设一批区域研发总部或者国际合作平台,致力打造种业企业总部基地。
【亮点3】设置种业培育发展专章,推动中原农谷种业振兴
推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聚焦种业发展是这部法规的核心内容。《条例(草案)》的内容聚焦围绕种业创新发展这一核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设置种业培育发展专章,从种质资源挖掘保护和创新利用、育种研究及选育基地建设、种业企业发展及繁种制种基地建设、成果推广转化及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从而构建集育繁推一体化的全链条种业产业体系,推动中原农谷种业振兴。
农资宝典整理 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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