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柏可林3月28日报道: 近期,普陀城管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接报,反映某公寓在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要求的行为,遂展开调查。
普陀城管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与区房管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寓确实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但有三份房屋租赁协议涉嫌存在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公寓出租人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出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中心城区)》及《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该公司负责人在调查询问中表示,因经营困难,公寓空置率比较高,为了拉拢客源、促成交易,故没有按要求向区房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要求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队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后经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
城管部门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租金的租赁住房。政府建设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为了让城市低收入居民“居住有其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经营方为牟取利益,违反相关规定将房源出租给未经审核或者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违背了政府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初衷。
城管部门将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同时与房管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巡查力度,确保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都能真正发挥作用,为真正有需求的住房者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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