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女双方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给付
作为传统习俗对于婚约有一定意义
当爱成为往事
男女双方还未登记结婚的
彩礼能不能要求返还?
黎先生与林女士于2019年相识交往,双方经短暂同居后因感情不和而决定分开,并在返还彩礼及购买的“四金”的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黎先生诉至法院。近日,该案已由凌云县人民法院调解成功。
基本案情
黎某(男)与林某(女)于2019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交往,并于2020年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家庭在商定结婚彩礼等事宜时,黎某给付林某彩礼55000元并购买四金(戒指、项链、耳环、手镯)。林某在与黎某短暂同居后,发现双方感情不和而决定分开,为此黎某多次要求林某返还彩礼及四金但未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3月27日,原、被告在凌云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杨娜主持下,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向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后,最终一致同意将返还数额确定在285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彩礼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原告以结婚组建家庭为目的支付彩礼55000元并购买四金给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仅数日,依法应予返还。而被告虽收取彩礼四金,但其家人也支出约三万元购买陪嫁物品,这些物品一直由原告使用,如要求被告如数退还彩礼不尽合理。故提出折中调解方案,即被告的陪嫁物品归原告黎某所有,由被告林某返还原告适当数额的彩礼及四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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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 凌云县法院
文/图丨 王韦懿 黄鹭晨
编辑丨 谷 林
审核丨 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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