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秦汉时期的户赋是指以户为单位、每户等额征收的一种常态化军赋,它的产生和发展与户籍制度和军赋制度息息相关。春秋“以田赋”改革后,“户赋”虽然是按户征收,但并不是每户等额征收。直至商鞅第二次变法后,土地分配制度变成了每个百姓按户名,有等额的基础份地的制度,每户等额缴纳的户赋才最终产生。
一、春风吹蓑衣,暮雨滴箬笠
秦及汉初的户赋是“户籍-名田-赋税”结构不断发展磨合后的产物。事实上,户赋有户钱和户刍两种征收形式,户赋与户刍之间并不是所谓的并列关系。
秦代户赋征收物有钱、布、茧、刍四种,汉代只有钱、刍、稾三种。秦代,“钱”是金属货币,“布”是实物货币,“茧”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至汉朝时期,户钱只征收“钱”一项。
这一转变反映出户钱制中的币种从繁杂到简化,并最终向金属制的币种转变。另外,关于“丝”是否为秦汉两代赋税中的一种,迄今尚无足够的资料予以证实。
赋为军用,税为宗庙祭祀、奉养百官之用。但根据其所记录的内容,可知税有两个来源,分别是是田税和工商衡虞所缴纳之税,但关于赋的来源,却未曾记载。唐代颜师古对此注曰:“赋谓计口发财。”可见颜师古认为赋是根据人口数量征收的一种人头税。
《汉书·高帝纪下》记载:“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注引应劭曰:“不输户赋也。”颜师古注:“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
无论其征收单位如何,“赋”的征收目的当是具有普适性的,且其自出现之日起,直至班固时代,都特指供养军队的财政收入,即军赋。
春秋时期军赋征收制度的变化,均与频繁的战争有关,因此进入战国后,面对更大的战争需求以及不断增加的流亡人数,军赋制度可能会再次改变,以实现“户”、田地与军赋之间的更紧密结合。
在“以田赋”的军赋制度下,“户”-田地-军赋三位一体模式已经基本结成,但是其时的人仍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按“户”中人数分配田地就可以体现这一点。
因为人具有相对较高的独立性,“户”作为基本社会细胞的功能就会被削弱,但是自春秋开始,国家努力直接控制的单位是“户”而不是人,因此只要人流出“户”,国家无法进行强力制止的。
这便是“户”-田地-军赋这个模式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户”逐渐变得不稳定,这种不稳定的后遗症,是导致固定于“户”的田地变得不稳定,最后会导致军赋征收困难,原本趋于稳定的“户”-田地-军赋三位一体模式便会瓦解。
而这一切的根源,则是“户”的不成熟。因此,如前述,战国时期各国做出的一系列稳定人口的措施中,最重要的是通过对“户”的相关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实现对“户的强力控制。即“户籍相伍”和“户籍田结”,只有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国家才能够彻底掌握对人口及其生产力的支配权。
秦献公十年“户籍相伍”是将“户”按照什伍制度进行编排。因什伍制度实行之初的基础就是“家”,所以当其被用于编排人口并且具有了监督色彩时。
二、霁云明孤岭,秋水澄寒天
在秦国实行“户籍相伍”制度之后,户的概念不仅仅是国家可控制的基层社会细胞,同时也成为了基层社会组织人口的最基本单位。每个户都有一个明确的户籍,人口数量也与户的数量相对应。这种制度使得国家能够更加方便地管理人口,并进行征收户赋等工作。
商鞅第一次变法中“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规定,很明显是针对“分户”的规定。由此可以推测出一点,作为生产力单位的“户”的多少对国家至关重要。在户赋产生前,“户”与“赋”便早已存在,而商鞅变法的这条材料,则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将“赋”与“户”联系到一起的史料。
对于“倍其赋”,有学者认为是倍收的是人头税,亦有学者认为倍收的是户赋。根据加藤繁和晋文的研究,战国时期的秦国确实行有按人头征收的算赋,但通观学者们所罗列的关于算赋的史料就能发现,秦国的算赋被简称为“算”,而非“赋”。
曾宪礼在对一户人家在遭受“倍收户赋”和“倍收人头税”所应承担的代价进行分析后,认为该措施只有在倍收人头税的情况下才会具有惩罚性质。
《汉书·货殖传》记载:“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万岁,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繇租赋出其中,衣食美好矣。”
但是曾宪礼的推算方式是存在问题的,首先,其人头税仅计了男子,而未计女子及其他,但是根据《后汉书·南蛮传》“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可知女子也是有人头税的;其二,我们并不知道秦献公时期人头税或者户赋的征收量。
因此无法计算惩罚后所需缴纳的金额,也就无法比较惩罚的轻重;最后,曾宪礼仅以“户有二男而不分异”的情况进行了计算,并未讨论其他情况,根据《睡虎地秦简》十一号墓木牍的记载。
黑夫、惊和中兄弟三人并未分户,如果倍收之赋为户赋,那么此兄弟三人组成的联合家庭仅需缴纳两份户赋,但如果分异为三家,则需缴纳三份户赋,由此看来,一户之内可立户的男子越多,不分异的好处便越明显。
朱圣明认为,“匿户”对于征收户赋有一定的影响,因为隐藏户籍信息的人不需要缴纳户赋、也不需要执行政府的命令。所以他认为,商鞅变法所指的应该是增加户赋的征收。
换句话说,商鞅变法中提到的“户赋”只与立户有关,而与实际的人口数量无关。因此他认为商鞅变法应该是要增加户赋的征收,而不是增加人口数量。
三、愿守黍稷税,归耕东山田
朱圣明所说的户赋,是秦及汉初以户为单位、定额征收的、包含户钱和户刍两部分的户赋,并不是秦国按照户内田地数量多少进行征收的军赋。因此,朱圣明观点成立的前提是在商鞅第一次变法前,秦国便有了秦及汉初的那种户赋。
秦汉的户赋是一种军赋,其特点是按户等额征收。它的形成与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变化密切相关。“户赋”的产生和发展与户籍制度和军赋制度息息相关。
《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
此时的户赋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按户征收,二是每户等额征收。春秋后期 “以田赋”后, “户赋”开始按户征收,但不是每户等额征收。
春秋之后,由于战乱,各诸侯国为了控制人口,纷纷制定了以“户籍相伍”和“户籍结田”为主要内容的户籍制度。在户籍制度的保障下,“户赋”的常态化征收得到了更好的施行,但是,此时的“户赋”仍不是每户定额征收。
直至商鞅第二次变法后,形成了百姓按户名有等额的基础份地的制度,每户等额征收的户赋才形成。这也证明,商鞅第一次变法“民有二男而不分异,倍其赋”的惩罚措施针对的是每户不等额的“户赋”。
秦及汉初的户赋是“户籍-名田-赋税”结构不断发展磨合后的产物。 学界将“户出赋”和户赋都称为户赋,这导致了户赋含义的混乱和户赋与户刍关系的混乱。因此,“户出赋”宜称为户钱,是户赋的一种征收形式,与户刍是并列关系。
秦代户钱的征收物包括钱、布、茧,而汉代户钱的征收物只有钱。钱、布是当时通行的货币,而茧则具有重要的经济属性。秦到汉初户赋征收物种类的减少,体现了货币类型由繁转简并逐渐统一于金属货币的改变,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
另外,目前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丝也是户赋的征收物之一。通过对史料的分析,户赋征收对象的范围从泰庶长之户到司寇、隐官之户。
根据文景时期的户刍征收量,推断汉初户赋税额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但这个看似稳定的税种在武帝时期彻底消失。究其原因,可能与“户籍-名田-赋税”结构的崩溃有关。商鞅变法确立的按户名田并辅之按军功爵“益田宅”的田宅授予制度,到吕后时期变成了彻底的按军功爵“名田宅”制度。
结语
田宅授予制度的转变,会导致“户籍-名田-赋税”结构中“名田”的不稳定,从而影响“户籍”,使户赋征收困难。文帝取消 “限民名田”的规定和晁错“入粟拜爵”的建议提出后,“名田”环节彻底崩溃,打破“户籍-名田-赋税”结构,致使户赋消失。
参考文献:
《史记》
《汉书》
《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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